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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犯罪过程动机的变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在入室盗窃中,犯罪者进入被害人住处后,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害人醒来发现犯罪者。犯罪经验使犯罪人面临作案现场的情境变化,会作出不同的反应。犯罪人动机冲突的主要形式包括:犯罪动机的变化除主体内外因素的作用外,主要是由动机冲突引起的双趋冲突。如普通诈骗犯罪中,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要求犯罪人交出财物,这时犯罪人是交出财物放弃犯罪,还是侵占财物,由诈骗变为抢劫。

犯罪心理学:犯罪过程动机的变化

(一)影响犯罪动机变化的条件

犯罪动机确立后,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复杂情况,引起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影响犯罪动机变化的条件,包括主体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变化及其相互作用[15],以及犯罪动机冲突的影响[16]

1.影响犯罪动机变化的主体因素。

(1)生理状况的变化。犯罪人在作案时,疾病突发,精力不济,就可能放弃犯罪动机,停止作案。

(2)个性的影响。在作案过程中,犯罪人的认识、情绪情感和意志等可能会影响动机的转化。如在入室盗窃中,犯罪者进入被害人住处后,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害人醒来发现犯罪者。犯罪者如果意志坚强则会制服被害人拿走财物,而犯罪者如果意志较为软弱则可能会迅速逃走,放弃犯罪。

(3)犯罪经验的影响。犯罪经验使犯罪人面临作案现场的情境变化,会作出不同的反应。累犯、惯犯富有犯罪经验,大胆残忍,通常不会轻易停止犯罪,犯罪动机不会发生良性转化;初犯缺少犯罪经验,遇到被害人异常恐惧或痛苦时,会产生恻隐之心,可能会使犯罪动机发生良性转化。

(4)共同主体的变化。犯罪人与同伙一起预谋犯罪,但到达作案现场时,发现同伙未到,一人作案会冒更大的风险,犯罪人可能感到胆怯而暂时放弃犯罪动机,也可能更加激发冒险的冲动,在原有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完成犯罪行为。

2.影响犯罪动机变化的客观因素。

犯罪人有无犯罪经验,有什么样的犯罪经验,对犯罪动机变化的影响是明显的

(1)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预谋犯罪中,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人发现犯罪工具出问题,难以按照原计划实施犯罪,可能会弱化犯罪动机从而放弃此次犯罪行为,也可能使犯罪人产生新的犯罪动机。如在等待抢劫过程中发现用来威胁被害人的刀没有带,行为人看到被害人已经出现,而且机会较好,则抢劫的犯罪动机可能会消退,产生抢夺的犯罪动机,从而实施抢夺行为。

(2)环境的变化。犯罪人作案总是选择有利于犯罪的具体环境。但环境是会变化的,当实施犯罪时,变化了的环境使犯罪人感到难以下手,会暂时放弃犯罪动机或发生犯罪动机的转移。如犯罪人在报复动机的驱使下,本想等被害人过桥时将其推入河中,但是犯罪人到达桥边时发现木桥已被大水冲垮,此时,犯罪人或弱化犯罪动机,或者寻求其他行为报复。

(3)目标的变化。犯罪人总是选择了犯罪目标后,再去实施犯罪。在作案现场,犯罪人发现目标变化了(如财物已被转移),犯罪动机可能会发生变化,或放弃犯罪动机,或产生新的犯罪动机。如犯罪者观察到被害人喜欢将财物放于某处,等犯罪人进行窃取时,发现财物已被转移,犯罪动机可能消灭可能转化为入室抢劫的动机。

(4)被害人态度的变化。被害人的反抗,可能会使犯罪人产生反对动机,引起动机冲突;相反,被害人懦弱胆怯,忍气吞声,一般会对犯罪人起到助长犯罪动机的作用。

被害人的反抗并非一定能使犯罪人产生反对动机,有时

(5)突发的障碍因素。突发的障碍因素,指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如犯罪人在贩卖毒品的交易过程中正好警察巡逻经过,犯罪人可能会遏制犯罪动机,立即逃走。警察的突然出现就是犯罪障碍因素。

会更加激怒犯罪人,导致被害后果扩大化(www.xing528.com)

3.动机冲突。所谓动机冲突是指在动机形成过程中或动机形成后,主体所面临的矛盾斗争和选择。个体之所以存在着动机冲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同时存在着许多动机。这些动机既有相互联系和推动的一面,也有彼此发生矛盾、相互制约的一面,从而构成个体多层次、复杂而多样的动机体系。一种主导动机的出现,往往是经过不同性质的动机斗争、冲突,才得以确立。而在主导动机实施过程中,又往往因新的情况出现,而产生新的动机冲突和斗争。

犯罪行为既是能为犯罪人取得某种非法利益的行为,又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所以,个体是否要实施犯罪行为,往往要经过权衡利弊的动机斗争和克服反对动机(道德法制感等)的动机冲突。同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遇到新的情况,又难免引起新的动机冲突。犯罪人动机冲突的主要形式包括:

犯罪动机的变化除主体内外因素的作用外,主要是由动机冲突引起的

(1)双趋冲突。所谓双趋冲突,是指个体在有目的的活动中同时存在着两个并存的目标,而且两个目标对其具有同样的吸引力或引起同样强度的动机。犯罪人的双趋冲突主要表现为犯罪目的有两个且两个目标对犯罪人具有同样的吸引力,但因个人实际条件所限,无法一次犯罪中就获取两个目标,这时就会在心理上产生难以作出取舍的冲突情境。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常常出现这种动机冲突。犯罪人在抢劫过程中发现女被害人年轻貌美,于是顿起奸淫动机,但是由于时间有限或者犯罪者难以控制,只能选择一种动机实施,最后犯罪人抢劫者抢劫财物后逃走。就犯罪人而言,其双趋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①良知冲突,即在犯罪人头脑中残存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对犯罪动机的遏制。两者斗争的结果,可能是犯罪动机占了上风,但不等于良知完全泯灭。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可能因出现某种情境,唤起残存的良知,引起新的动机冲突,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如某人蓄意杀害他的仇人,当深夜潜入室内举刀砍向被害人时,发现被害妇女正搂着孩子熟睡,便猛然产生怜悯与同情之心,念及幼子不能无母而中止犯罪。②角色冲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许多作案人都身居要职,拥有一定权力。一方面是号称公正廉洁的国家公务员或企业领导人,另一方面又进行犯罪勾当。合法权位与非法利益,都对他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因而处于两难选择之中。③利益冲突。某犯罪人在入室抢劫过程中,发现家庭主妇颇有姿色,产生性冲动,然而,因时间和条件所限,不可能同时达到目的。通过动机冲突,最后决定抢走财物,将主妇杀害灭口。

(2)双避冲突。双避冲突是指同时有两个目标对于个人具有威胁性,虽然都想回避,但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只能接受其一以避免另一结果。就犯罪人来说,双避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况:①实施犯罪时的双避冲突。如普通诈骗犯罪中,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要求犯罪人交出财物,这时犯罪人是交出财物放弃犯罪,还是侵占财物,由诈骗变为抢劫。这两种结果都是犯罪人想要避免的,但是犯罪人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实行。②作案后的双避冲突。犯罪人作案后内心一直处于双避冲突中,一方面不愿意投案自首,以免遭到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认为如果不自首被逮捕了就丧失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这两者都是犯罪人不愿意的,但是只能接受一种而避免另一结果。

(3)趋避冲突。这是又一种动机冲突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下,个体对同一目标同时具有趋近与躲避两种动机,形成所谓既好之又恶之,既趋之又避之的矛盾心理。由于犯罪行为对行为人来说,既有获利又有受到刑罚惩罚的两重性,任何犯罪动机的产生,都不可能是单纯的双趋冲突或双避冲突,实际上是两者兼有之的趋避冲突。因此,趋避冲突在犯罪前、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后都存在。由于趋避冲突有着“进退两难”的困扰,所以最难以决断。但是,这种权衡利弊并非完全依客观情势决定,而是往往受一种主观的感受所驱使。如果犯罪人内心欲望强烈到超过对刑罚的恐惧,犯罪人很可能会选择犯罪;反之犯罪人认为犯罪成本过高,即使犯罪满足了自己需求但是有“得不偿失”之感,则很可能放弃犯罪行为。

无论是双趋冲突、双避冲突还是趋避冲突,都是犯罪人动机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推动着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至于犯罪人究竟做出何种抉择,还要受到存在于主体自身的内在因素与存在于主体周围的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犯罪动机变化的方向

1.犯罪动机强化。按原先形成的主导犯罪动机,经过犯罪预备和实施,动机的强化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同一犯罪动机的强化;②一种犯罪动机转变为另一种犯罪动机;③单一犯罪动机发展为多种犯罪动机。其主要形式包括:

(1)动机的派生。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刺激和情境,萌生出与原犯罪动机有关联的新的犯罪动机。例如,某犯罪人原本打算报复妻子的相好,准备将其打伤。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犯罪人发现妻子正与相好亲热,于是在痛打妻子相好之后,又向其敲诈了一大笔钱。犯罪人原有的伤害动机没有变化,只是又派生出敲诈动机。

(2)动机的转移。是指由一种犯罪动机转化为另一种新的犯罪动机。动机的转移与动机的派生稍有不同,动机的派生,前后两种犯罪动机是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两种动机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而动机的转移,前后两种犯罪动机不属同一犯罪目的,两种动机之间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动机的替代,即用一种新的犯罪动机替代原有的犯罪动机。例如,某人对本单位的某上司严重不满,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产生了报复该上司的动机,打算伤害其人身;后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放弃了伤害上司的动机,企图通过制造爆炸、车祸等事端,发泄内心愤懑,扩大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报复社会的动机替代了报复个人的动机。②动机的扩大,即由单一犯罪动机转化为多种犯罪动机。如盗窃犯罪人入室行窃过程中,发现室内只有一名年轻女子熟睡。在窃取财物后,又萌生满足性欲的动机。当遭到被害人反抗时,又产生自我保护的动机,杀死被害人然后焚尸灭迹,达到掩盖罪行的目的。动机的扩大,表现为由第一动机迅速转移到第二动机、第三动机、第四动机,往往是犯罪严重程度的急剧发展。在多数情况下,动机的扩大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

(3)动机的重合。犯罪动机的重合是犯罪动机发展变化过程中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即前后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目的、犯罪方式均截然不同,但犯罪动机却重合不变。如为了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某人从盗窃财物发展到抢劫,但是仍然认为钱来得慢,于是开始贩毒,牟取暴利。这几种犯罪行为虽然不同,但是都是出于非法获取金钱的目的,也都是在获利动机驱使下实施的,是犯罪动机的重合。

2.犯罪动机的弱化。犯罪动机的弱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犯罪人已形成的较强的犯罪驱动力,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得以实现,失去原有的驱动力量;另一种指犯罪人虽已形成犯罪动机,但遇到不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情况或形成动机冲突,原有的犯罪动机发生良性转化。

(1)动机的实现。其又称犯罪动机既遂,即在犯罪过程中,按原有犯罪动机,实现了预定的犯罪计划,达到了犯罪目的,以完成犯罪活动而告终。这时,犯罪动机因犯罪目的的实现、欲望的满足而暂告消失或弱化。比如,走私犯罪中,物品已经出境,完成了走私行为,犯罪动机消失;伪造货币犯罪中,货币已经伪造完成,等待流入市场,伪造的动机减弱;倒卖文物罪中,倒卖的交易已经完成,此次犯罪动机就消失了。

(2)动机受阻。动机受阻有两种情形:①犯罪动机形成以后,犯罪人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自身的身体状况不适、犯罪经验不足或犯罪工具不能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原有的犯罪不能实施或难以实施,不得不压抑犯罪冲动,使犯罪动机弱化或消失,如在采用船只运输人员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偷渡者刚刚上船而船只尚未开动,被收到线索的警察发现,制止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②犯罪动机形成后,犯罪人原有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识并未完全丧失,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境(如被害人的恐惧与痛苦,对犯罪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等),形成了反对动机,从而出现犯罪动机与守法动机的冲突,如守法动机的驱动力量超过犯罪动机的驱动力量,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而弱化或消失。例如,在贪污犯罪中,行为人准备采用修改账目的方法进行贪污,突然想起自己任职的初衷,于是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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