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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第三版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犯罪体验的综合性犯罪体验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理痕迹。集合型动机犯罪人自我中心的观念支配一切,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为了追求自我的满足,恣意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同时,他们具有稳定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有理”,“不偷不抢活不下去”等,正是在这些具体的、形象的犯罪观支配下,促使他们继续作案。意志薄弱的特征是他们继续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集合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第三版

复杂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和简单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相比,其心理结构特征也要复杂得多,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动机斗争的复杂性

兼有两种以上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人,在动机斗争方面表现得更加复杂。一种情况是,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一种动机派生出另一种动机,产生了犯罪动机的转移,导致另一种犯罪行为。后产生的犯罪动机通常是在遇到犯罪情境的变化时发生的,不是预先就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间歇,再产生另一种犯罪行为。这样,第一次犯罪行为的经历要影响到第二次犯罪行为的动机斗争。如果第一次犯罪行为实施得较顺利,满足了其社会需要,实际上是对犯罪动机起了强化作用,使第二次犯罪行为的动机迅速形成,减少了反对动机的力量。这时犯罪动机的产生,往往要借助于第一次犯罪经验的作用。

(二)犯罪体验的综合性

犯罪体验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理痕迹。不同的犯罪体验对主体的认识、情绪情感、意志、性格等方面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犯罪行为会使犯罪人产生有差别的犯罪经验;犯罪行为的类型不同,犯罪经历的有无,影响着犯罪体验的内容差别和程度深浅。具有不同犯罪体验的犯罪人,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复杂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因其兼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以犯罪体验从广度和深度方面都较之单一型动机犯罪和简单形式的集合型动机犯罪更复杂、更深刻,而且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

(三)反社会个性进一步发展(www.xing528.com)

1.反社会意识日益强烈。集合型动机犯罪人自我中心的观念支配一切,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为了追求自我的满足,恣意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同时,他们具有稳定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有理”,“不偷不抢活不下去”等,正是在这些具体的、形象的犯罪观支配下,促使他们继续作案。

2.反社会需要多方向性发展。这类犯罪人的需要不仅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质,而且内容上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内容的反社会需要混合在一起,使反社会需要从结构上变得更加稳固。

3.消极的情绪情感和意志品质的增长。这类犯罪人具有自卑、冷酷、残忍、自私等多种消极情绪情感,缺少爱国主义、民族自尊心、友谊和同情等常人具有的道德情感。意志方面表现为难以根据社会要求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意志薄弱的特征是他们继续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4.社会不适应性增强。反社会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以至于必然走上犯罪道路。兼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人,对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不能适应,往往存在着仇视社会的阴暗心理,标志着他们反社会个性的加深和难以矫治。

5.不良习惯的加深和巩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主体沾染的不良习惯有关,如不少盗窃犯在早年生活中有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恶习,其盗窃行为正是在这种不良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人,一方面原有的不良习惯会继续发展,变得更加牢固;另一方面还会沾上新的不良习惯,形成多种多样的恶习,如见物即偷、说谎成癖等。这类不良习惯已成为反社会个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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