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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指南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12所示。(一)《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结构本表列示了24项纳税人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具体事项,并将其划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将境外支付事项单独列示。本表依据会计核算口径填报后在,税会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指南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12所示。

表2-12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一)《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列示了24项纳税人在期间费用中核算的具体事项,并将其划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将境外支付事项单独列示。

(二)《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填报一般企业、金融企业收入与支出报表的两类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逐行分别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本表依据会计核算口径填报后在,税会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纳税人填报不填报本表。

(2)本表改变了原报表将期间费用在一般企业及金融企业费用支出表中分别反映的设计方法,将原上述两类纳税人分别填报的期间费用事项合并成一张报表,较为全部、完整的反映了纳税人期间费用的相关内容。

(3)本表与原报表相比,期间费用栏次与主表的对应关系更加清晰明确。其中本表第25行第1列“销售费用合计”填报主表第4行“销售费用”;第25行第3列“管理费用合计”填报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第25行第5列“财务费用合计”填报主表第6行“管理费用”。

(三)具体列次说明

(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纳税人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www.xing528.com)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四)行次及特殊事项说明

本表第1-24行是根据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类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

本表第25行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第1-24行的合计数,分别计入主表的第4行“销售费用”、第5行“管理费用”、第6行“管理费用”。

(1)纳税人当年度会计核算时,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期末结转损益的余额为负数,本行应填报负数。

(2)本表第21行“利息收支”、第22行“汇兑差额”、第23行“现金折扣”3个事项仅填报“财务费用”相关列,不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列。

纳税人核算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对于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本表填报纳税人当年度会计核算的期间费用,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在纳税调整项目类报表中反映。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未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会计科目,金融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其他期间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

具体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席位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船使用费(含燃料费)、住房公积金、上交管理费、银行结算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等。

(5)保险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中核算职工工资、保险企业上缴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等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①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②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④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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