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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执法监察工作的初步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使行政效能监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就效能监察工作原则、程序、活动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等作出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大胆探索,针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借鉴相关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要对效能监察实施对象的行政行为、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效率质量要求等,也应相应地作出规定。

水利系统执法监察工作的初步研究

行政效能监察是国家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依法监督的过程。为使行政效能监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就效能监察工作原则、程序、活动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等作出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大胆探索,针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借鉴相关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北京市专门制定了《北京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重庆市1999年公布了《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吉林省制定了《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方案》。这些对规范我们的行政效能监察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要对效能监察实施对象的行政行为、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效率质量要求等,也应相应地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工作程序、工作效率质量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要作出规定,为行政效能监察提供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否则,我们的监察活动就难以开展,检查出问题,也难以处理。当前应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制度:一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职责权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以及监督办法、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开。二是实行行政事务处置时限制度,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过程中,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回复制度,凡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限期完成,对职责范围外的要告知部门,对职责不清的应详细登记,报请领导限期予以答复。四是建立目标管理制度,由政府出面,与所辖地区和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到年终前奖惩兑现,以激发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积极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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