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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检查的一个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是: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的监督管理。限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整改措施的期限。

水利系统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注意事项

(1)充分尊重事实,这就要求执法监察必须进行过细的核实工作。

(2)分清责任。比如对一个项目的执法监察中,我们认定施工单位对内部施工组织管理监督不力,发现分包事实但处理不及时对分包出现的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则是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管理不太深入,内部机制不完善,建设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通知发布)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力度不够。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3)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检查的一个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是: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项目部的监督管理。鉴于施工单位比较早的发现分包问题,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清除了最后一包的分包队伍,终止了分包合同,挽回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建议给予施工单位从轻的处罚。又由于施工单位疏于对内部承包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分包问题对水利建设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为了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维护水利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必须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在全省水利部门进行通报,引导大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不要出现类似的问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罚款3万元,责令施工单位解除同第一次分包签定的内部分包合同。限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整改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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