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64年《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总结

1964年《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总结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与1914年《教育法》相比结构变化不大1914年《教育法》共分为12大部分,164个条文,规定了很多重要的教育制度。1964年《教育法》共有8大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中央教育管理部门,即教育部。规定了教育部、教育部长、部长权力的委托、教育总干事以及行政费用由议会拨款等内容。

1964年《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总结

(一)与1914年《教育法》相比结构变化不大

1914年《教育法》共分为12大部分,164个条文,规定了很多重要的教育制度。例如,教育部、教育委员会、学校董事会、公立学校、技术教育、特殊学校、对学校的视察、教师法团及上诉法院等。

1964年《教育法》共有8大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第3~9条):中央教育管理部门,即教育部。规定了教育部、教育部长、部长权力的委托、教育总干事以及行政费用由议会拨款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10~69条):地方教育管理部门。规定了教育区、教育董事会、董事会的账目、学校董事会以及技术学院的管理机构。

第三部分(第70~107条):学校的设立。规定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综合学校、继续教育——技术和继续、特殊教育毛利学校、查塔姆群岛学校、函授学校以及师范院校。

第四部分(第108~130条):学生的入学和出勤。规定了学生的登记与出勤的要求。

第五部分(第131~165条):教师的任命和聘用。规定了教师登记、初级委任委员会的组成、小学教师的委任、小学教师任命上诉委员会、中学教师和技术学院教师的委任以及教师任命和雇佣的一般规定。

第六部分(第166~182条):教师法团和上诉法院。规定了教师法团的成立和教师的上诉。(www.xing528.com)

第七部分(第183~186条):学校检查。规定了学校检查、技术学院的检查、学校开放接受检查以及私立学校的注册和检查。

第八部分(第187~204条):一般规定。规定了免税、注册私立学校的资助、紧急情况下学校的临时或永久关闭、毕业证书以及年度报告等。

(二)在1914年《教育法》的基础上内容更加完善

与1914年《教育法》相比,1964年《教育法》具有以下变化:

第一,增加了条款的数量,1914年《教育法》共有164条,而1964年《教育法》共有204条,增加了40条。

第二,增加的条款,有些内容是对以前法律的发展,有些内容是新增的。1964年《教育法》,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设置了教育总干事一职,担任教育部的行政主管;增加了综合学校、继续教育部分,包括技术和继续、特殊教育,毛利学校,查塔姆群岛学校,函授学校以及师范院校制度;增加了学生的入学和出勤制度,要求每名儿童都必须到学校注册并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学校必须做好出勤登记;规定了教师登记、初级委任委员会的组成、小学教师的委任、小学教师任命上诉委员会、中学教师和技术学院教师的委任以及教师任命和雇佣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了私立学校的注册和检查。

第三,法典的结构发生了变化,1914年《教育法》分为12大部分,而1964年《教育法》分为8大部分,对于前法的有些内容进行了合并。例如,对于学校的规定,1914年《教育法》采取分别规定的方式,即第五部分“公立学校”(第54~70条),第六部分“公立学校的老师”(第71~85条),第七部分“中等教育”(第86~108条),第八部分“技术教育”(第109~126条),第九部分“特殊学校”(第127~130条);而1964年《教育法》则将其合并为一部分,即第三部分(第70~107条)“学校的设立”。规定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综合学校、继续教育——技术和继续、特殊教育,毛利学校,查塔姆群岛学校,函授学校以及师范院校。有些内容则规定为独立的一部分,例如第四部分(第108~130条)“学生的入学和出勤”,第五部分(第131~165条)“教师的任命和聘用”。这些在旧法中都是被包含在某一部分中的,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