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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教育权相关规定:教育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其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一)国内学生免费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在重新考虑拒绝签署协议时,教育秘书应重新考虑此事,且可达成协议或拒绝达成协议。教育秘书必须书面通知有关家长其决定及理由。

新西兰教育权相关规定:教育法律制度研究

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其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一)国内学生免费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权。如果一个人是新西兰公民,或是根据2009年《移民法》规定符合标准持有居民等级签证的人,或部长通过宪报公告视其为非国际学生的人,自其15岁生日至其19岁生日后的1月1日,均可获得公立学校或特许学校的免费教育。[1]免费教育通常涵盖学费、教材和必要的所有材料,但是不包括练习册、钢笔、铅笔或任何学生消费品。

参加公立学校的权利不包括参加特定的公立学校。参加综合学校、指定的特色学校、库拉考帕帕毛利人学校以及特殊学校的权利均有限制。此处亦应有招生计划。

(2)小学入学的限制。5岁以下的人不得在小学入读,且年满14岁的人不得在下一年入学低于表格3中的班级等级(中等教育开始的等级)。

教育秘书认为已完成表格2或同等课业的人,不得继续在低于表格3的班级入学。教育秘书认为其未完成表格2或者同等课业的人,不得继续在高于表格2中的班级入学,除非其在上一年的4月1日前已满13岁。

表3-1 新西兰教育体系

(二)成年学生

成年学生可以入学且需交费。面向非全日制入学人士开放的夜校课程可以拒绝学生入学,除非学生已支付课程费用。

1.函授学校(www.xing528.com)

教育部长可以通过宪报公告,确定在函授学校就读幼儿园、小学和中学课程的标准。除非学校董事会确信其入学符合此类标准,或其有权享受免费教育且教育部长指示学校董事会接收他们,否则其不得在函授学校注册入学。只有当教育秘书认为此人不能在提供该级别教育和要求科目的公立学校便利入学时,才能作出此类指示。如果此类标准不再适用于该人,则此类指示取消,该人的入学资格也将被取消。如果其是外国学生、在私立学校入学、年满16岁且未在公立学校入学或持有豁免证书不需入学,则此类学生需向函授学校支付费用。

2.免费夜校等

公立学校的董事会可以拒绝任何人在学校上课:①通常在正常上课时间以外举行;②向未在学校全日制的人开放,除非已支付给董事会由参加这些班的董事会决定的费用。

(三)特殊教育

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有权与没有特殊需求的人一样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但是,其无权从特殊学校、特殊班级、特殊诊所或特殊服务机构获得特殊教育或帮助,除非这些帮助是在教育秘书的指示下或与教育秘书达成协议。教育秘书可与家长达成协议,或指示他们在特定的公立学校、特殊学校、特殊班级或特殊诊所为孩子注册。如果家长在该指示给出的1个月内没有遵守,其将被认定为犯罪且一经定罪将被处以3000新元以下的罚款。教育秘书也可与家长达成协议,或指示其孩子应该接收特殊服务机构的教育或帮助。

(1)入学:中小学教育的平等权利。有特殊教育需求(无论是因为残疾还是其他原因)的人,具有与不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一样参加并在特许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1989年《教育法》第8条规定:“平等的中小学教育权利(1)除本部分规定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因残疾或其他原因)享有相同的注册权利。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而不是那些不接受教育的人。(2)第(1)款没有影响或限制第二部分的效力(与第三部分有关的入学计划和学生的中止、开除和排斥)。(3)第(1)款和第(2)款于1990年1月1日生效。”

(2)入学:特殊教育。尽管1989年《教育法》对限制小学和中学入学作出了规定,如果教育秘书和该人的父母同意以下内容,其可以就读于特许学校:21岁以下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可以在年满14岁的当年或者之后的任何一年,在特许学校或在复合合作学校于表格3中的班级入学或继续就读;21岁以下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如果教育秘书认为其未完成表格2中或与表格2中等量的学业,可以在特许学校或复合合作学校里表格2中的班级入学或继续就读;21岁以下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可在其19岁生日之后的1月1日或之后,于特许学校或复合合作学校里表格2中的班级入学或继续就读。

(3)指示的重新考虑。孩子家长可以要求教育秘书就有关特殊教育作出指示,或在教育秘书拒绝就有关特殊教育达成协议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育秘书重新考虑。[2]

直到重新考虑和确认,且如果重新确认则直到仲裁结束仲裁决定通知到此人,该指示才生效且不违法。重新考虑时,教育秘书可确认或取消一个指示;如果其取消,则可发布另外一个指示来取代。在重新考虑拒绝签署协议时,教育秘书应重新考虑此事,且可达成协议或拒绝达成协议。教育秘书必须书面通知有关家长其决定及理由。如果家长对教育秘书的决定不满,则可要求将此事提交仲裁。

1989年《教育法》规定了任命仲裁员的程序;如果1个月内没有任命,则该指示将生效。

如果在仲裁听证会上,当教育秘书重新考虑时,家长提供有关孩子的证据且该证据不能提供给教育秘书,则仲裁员必须将案件交回给教育秘书重新考虑。如果家长对后来的复议决定不满,则将该事项交回仲裁员。仲裁员听取该事项之后可以确认教育秘书的决定,或作出任何教育秘书可以作出的其他决定。如果仲裁员确认了教育秘书的决定,则在该决定作出后的1年内,家长无权就同一个孩子要求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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