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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全面发展教育与培养目标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学是全面发展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而教学又是借助不同的形式实现的。除非学校董事会确信其入学符合此类标准,或其有权享受免费教育且教育部长指示学校董事会接收他们,否则其不得在函授学校注册入学。如果其是外国学生、在私立学校入学、年满16岁且未在公立学校入学或因持有豁免证书而无需入学,则需向函授学校支付费用。

新西兰教育法律制度研究:全面发展教育与培养目标

教学是全面发展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而教学又是借助不同的形式实现的。到目前为止,在运用教学这一途径时可供我们选择的教学组织形式有: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教学的辅助形式——现场教学和个别指导;教学的特殊形式——复式教学;教学的电化形式——多媒体教学。新西兰人也非常重视教学,下面,笔者将对新西兰教育法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课堂教学

新西兰的小学没有课本,没有统一考试,因材施教。新西兰小学的班级规模比较小,基本都不会超过25名学生,学生没有固定的座位,上课过程中孩子们可坐可卧,课上多以讨论为主。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新西兰小学有七门核心课程,分别为英语数学科学科技社会科学、艺术健康体育教育。针对每个年级,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达标标准,七门课程的上课时间相等。其中最为基础和最受重视的两门课程为英语和数学,也就是所谓的识字和算数。

新西兰的学校非常重视所有学生的成就和成功。学生们将运用在学校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去面对生活中的机遇和挑战。

音乐是艺术课程中的一部分,艺术课还包括舞蹈戏剧和视觉艺术。一年级到八年级的学生要学习所有这些科目。九年级、十年级的学生至少要学其中的2门。十一到十三年级的学生可以选择其中1门或更多门课程作为将来的专业。

新西兰学生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阅读,并且有非常系统的阅读理解训练。新西兰的阅读教学世界闻名,学生的读写成绩在国际学生测试(PISA)中经常名列榜首,各国的教育专家不断慕名而来,求经取宝。学生每天有一半的时间被用于阅读和写作,而且连续6年狠抓不放,直到每名儿童都能流利地读写。

在小学阶段中,阅读理解能力的级别从1到40,然后是半独立、完全独立。这些级别的划分,不以在读的年级为标准,而是根据孩子的真正阅读理解能力,也就是说,有可能孩子只有三年级,但是他的阅读理解能力跟一些六年级的学生一样。

老师会根据每名学生的阅读水平,指导他们每周在学校图书馆借阅书籍,孩子无论阅读能力到哪个级别,都会有不同的书可以拿回家看,完全是因人而异的教育。

对阅读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实行一对一的帮助计划(Reading Recovery Program),由教师或专家每周进行个别辅导。对能够流利地进行阅读的学生,则鼓励他们更多地独立学习。而且,这些级别的划分标准还是统一的,以保证学生在转学后能够跟新学校顺利衔接。

(二)课外教学

课外教育(EOTC)是在教室以外进行的教学活动。它包括参观博物馆毛利文化村(博物馆)和野营之类的活动。小学和初中的学校通常每年都会为所有学生安排一次野营。多数中学会为某个年级的学生安排野营。

在新西兰,对于低年级学生,他们会在校学习一些识字、算数等基础知识,教师更注重的是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绘画、各种手工制作是主要学习内容。体育锻炼在新西兰小学阶段乃至整个教育体系都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在小学阶段,基本每所学校都设置有游泳课、足球课和橄榄球课。

每逢周末,人们在新西兰各座公园经常会看见各所学校的孩子们组成足球队或橄榄球队进行比赛,基本每名学生都会参加一个球队。

新西兰的学生还有野外露营的传统,一般学校会安排四年级以上的学生进行1周至2周的野外露营,借此培养孩子的自信、勇敢及独立生活的能力。

(三)函授学校

教育部长可以通过宪报公告,确定在函授学校就读幼儿园、小学和中学课程的标准。除非学校董事会确信其入学符合此类标准,或其有权享受免费教育且教育部长指示学校董事会接收他们,否则其不得在函授学校注册入学。[56]只有当教育秘书认为此人不能在提供该级别教育和要求科目的国立学校便利入学时,才能作出此类指示。如果此类标准不再适用于该人,则此类指示应被取消;该人的入学也将被取消。如果其是外国学生、在私立学校入学、年满16岁且未在公立学校入学或因持有豁免证书而无需入学,则需向函授学校支付费用。

【注释】

[1]1989年《教育法》第3条(经2013年《教育法修正案》第5条修正)和第2条“国际学生”的定义[根据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4(3)条插入]以及“国内学生”[经2002年《教育(高等教育改革)法修正法案》第4(1)条和2009年《移民法》第406条及附表3修正]。该权利受到1989年《教育法》和1975年《私立学校有条件融合法》中的其他规定约束。参见“总检察长诉丹尼尔(Daniels)案”[2003]2 NZLR 742(CA)。上诉法院认为,1989年《教育法》第3条和第8条规定的免费和平等教育权并非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独立权利,而是系统规定由监察员、主计长和审计长、议会程序和国际审查为促进教育而提供的权利。该法规定可以执行的权利包括该法特别规定的权利,对这些权利制定了规则和制度,且旨在确保适度的平等,如特殊教育方面(第9条和第19条)的平等。与英国法律的比较,请参见“阿里(Ali)诉格雷学院校长和总督案”[2006]2 All ER 457(HL)。另见“阿里诉埃塞克斯郡议会”[2010]UKSC 33;[2010]4All ER 199。关于国际学生的入学情况以及有关费用的附属条款,已经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6~10条修订。新西兰资格认证管理局(NZQA)批准为国际学生开设的课程是必需的:参见1989年《教育法》第4E条,由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5条插入,并经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11条修正。

[2]1989年《教育法》第10(1)(2)条。关于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指示和协议,见第44段。参见“检察长诉丹尼尔斯(Daniels)案”[2003]2 NZLR 742(CA),有关本节讨论和“特殊教育”的含义。关于该法中“家长”的含义,见第11条第7款。

[3]参见瑞什沃思(Rishworth)和威尔士(Walsh)的教育法(新西兰法律社会研讨会,1999年10月)第65页至94页对此的讨论。

[4]邝伟乐:“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载《外国教育研究》2002年第12期。

[5]1989年《教育法》第246A(1)(a)~(e)条;第20部分(第246至256G条)由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8条取代。关于管理局在批准机构中的作用,见第188段。

[6]1989年《教育法》第222A条和第222B条,经2009年《教育(理工学院)法修正案》第15条插入。根据这些规定,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或其学生的教育表现面临风险,首席执行官可以要求理工学院获得专家帮助,并制定绩效改进计划。此外,如果部长有合理理由认为理工学院的运作或长期可行性有严肃状况,可以任命一名官方管理人员。第222C条,经2009年《教育(理工学院)法修正案》第15条插入。此种干预可由理工学院自愿要求。第222F条,经2009年《教育(理工学院)法修正案》第15条插入。

[7]教育委员会必须制定内部程序处理基于自身目的要求的警方搜查,特别是必须确定教育委员会向其发送警方审查结果的人员或办公室负责人,并确保警方的审查被严格保密。1989年《教育法》第413(3)条。

[8]程晋宽:“新西兰的中小学管理”,载《教书育人》2008年第23期。

[9]1989年《教育法》第30(1)条,经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8条修订。任何人作为父母,准许其子女违反第(1)款而受雇用,或雇用违反规定的人,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1000新元:1989年《教育法》第30(2)条。

[10]英文:standing-down,suspension,exclusion,and expulsion.

[11]1989年《教育法》第19(1)(a)及(b)条。1998年《教育法修正案》(第2号)第9条用“排除”(exclude)一词取代了“排除”(preclude)一词。“传染病”的含义与1956年《健康法》相同,包括任何传染性疾病肺结核、性病和总督在该法规定下根据议会命令宣布的任何其他传染病疾病:1956年《健康法》第2条。另见该法中“传染病”与“性病”的定义。

[12]参见1989年《教育法》第72条,它赋予了学校董事会制定他们认为对学校管理和控制而言必要的章程的权力,并参见“爱德华兹(Edwards)诉Onehunga高中董事会案”[1974]2 NZLR 238(CA)at 242。大多数中学都为所有或部分学生提供校服

[13]“M诉北帕默斯顿(Palmerston North)男子高中董事会案”[1997]2 NZLR 60:该案件区分了寄宿环境中的不当行为和普通学校环境中的不当行为:终止寄宿合同并不等于停学或开除出“学校”。

[14]关于搜查的合理性,见刑事诉讼程序第13段和一般性证据。另见瑞什沃思(Rishworth)和威尔士(Walsh)的《教育法》(新西兰法律社会研讨会,1999年10月)第65~94页的讨论。

[15]第139AAD(1)条并不限制或影响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及1961年《刑法》的第41、48、59条:1989年《教育法》第139AAD(4)条。“搜查”,就学生而言,包括脱衣搜查和贴身搜查。“脱衣搜查”是指进行搜查的人要求被搜查的人脱去其外层衣服、帽子、手套、鞋类或袜子等,或抬高、降低,或打开其衣服的全部或部分;“贴身搜查”是指进行搜查的人对被搜查人的身体进行拍打,无论在被搜查人衣服的外部或内部,还是将手伸入被搜查人衣服的口袋或小袋中:第139AAD(5)条。

[16]1989年《教育法》第324条适用于幼儿中心,因为其是教育服务机构。教育审查办公室的审查职能见第190段。

[17]搜查令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地区法院法官、和平法官、社区法官、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提出并宣誓。有关条例,请参见1998年《教育(幼儿中心)条例》(SR 1998/85)。

[18]1989年《教育法》第78D(2)条,经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19条和2003年《教育(学校风险管理计划)条例》(SR 2003/39)插入。学校风险管理计划下的赔偿必须以表格形式提供,并包含根据1989年《教育法》制定条例授权的条款和条件:第78D(3)条。请注意,在根据本节建立学校风险管理计划之前,部长于1999年12月24日签署的题为“教育部-学校内容风险管理计划”的契约构成了学校风险管理计划:第78D(6)条。 “参加的学校董事会”是指公立学校董事会,并包括一名代替学校董事会的委任专员。如果该参与方已经参加但经部长批准又撤回并暂时不参与学校风险管理计划,则不包括公立学校董事会或专员:1989年《教育法》第78D(1)条。以类似目的之前设立的,或1991年及其后以部长名义设立的计划,其在执行时被视为经本节授权:1989年《教育法》,第78G(1)条。

[19]1989年《教育法》第78D(5)条,由2001年《教育标准法》第19条插入。“教育秘书”是教育部的首席执行官:1989年《教育法》第2(1)条。

[20]1989年《教育法》第348条(“教育委员会”)和第357(1)条;法案的第10部分(第120~139条)关于教师注册的内容,已被2015年《教育法修正案》第6条废除,并由该修正案第40条插入的新第31部分(第348至375条)取代。关于纪律审裁处和投诉评估委员会见第128D段。教育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见第128B段。关于并行就业法院和教师注册董事会(现在被教育委员会取代)诉讼,请参阅理“查德森(Richardson)诉教师注册委员会案”(惠灵顿高等法院,CP 135/99,1999年6月11日,埃利斯J)。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首要问题是教师照顾孩子的安全。请注意,1989年《教育法》第31部分的教师注册规定不适用于库拉考帕帕毛利人,但根据2001年《教育标准法》制定的规定除外:2001年《教育标准法》第69条。(www.xing528.com)

[21]每份报告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解雇报告,则必须包括解雇的原因;如果是辞职或期满,则必须包括对行为或能力问题的描述,并报告其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何种行动(如果有的话):第392(3)条。

[22]每一份此类报告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如果是口头投诉,则必须包括对被投诉的教师行为或能力方面的描述;如果是书面投诉,则包括投诉副本以及雇主对所投诉的事项采取了何种行动(如果有的话):第393(2)条。

[23]每份报告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对导致该报告的能力问题的描述,并包括雇主对所投诉事项采取的行动(如果有的话):第395(2)条。

[24]在制定规则(及其修正案)时,教育委员会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与受规则影响者进行协商:第388(3)条。就2012年《立法法》而言,此类规则是不被允许的文书,但非立法文书,且须根据该法第41条提交众议院:第388(5)条。

[25]参见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26]参见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27]1989年《教育法》第310(1)条有关于“幼儿教育和托管中心”的定义。根据此定义,第310(2)(a)~(i)条不包括这些机构:注册学校,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规定的住所、医院以及所有在场儿童都是在家庭成员照顾下的同一家庭成员或不为酬劳和奖励的看护人员照顾下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所在的任何场所。但是,此类处所仍可能是第310(3)条规定的幼儿中心。

[28]参见第319FE(1)(2)条。进一步警方审查的要求,不适用于第319D条或第319E条规定的警方审查对象,进一步警方审查进行时,其即将被获得许可经营的幼儿服务机构任用或在机构工作,否则便会被要求进行审查:第319FE(3)条。

[29]1989年《教育法》第311(2)(3)条。但是,部长可以决定,就任何参加获幼儿服务许可的幼儿服务机构的外国学生而言,不需支付补助金:第311(4)条。

[30]译者注:intermediate schools,在英国等国,是介于小学和中学之间的学校,本书译作“中级学校”。

[31]译者注:毛利语,“主线”的意思,具体应指主要的教学语言

[32]参见第153(3)条。如果在学期内发布,则日期不得早于学期结束。学校由现有的董事会控制,直到下一次年会召开前一天。

[33]根据第21条授予免入学证书,见第55段。

[34]1989年《教育法》第35J(1)条被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11条废除和取代。该条废除了第35A~35C条并代替了第35A~35R条。严重犯罪活动是指任何涉及诈骗、暴力或伤害儿童、性侵犯,或任何涉及不诚实行为的犯罪:第2(1)条“严重犯罪活动”的定义如2010《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4条所述。

[35]学校需要遵守的立法是1989年《教育法》、1964年《教育法》以及1988年《国家部门法》,视学校的就业为与教育服务部门一样的就业。

[36]“Te aho matua”是一份声明,其中列出了适用于根据第155条指定学校的教学方法:第155A条。第155条已经修订,并且1999年《教育法修正案》中插入了第155A条。对于参加库拉考帕帕毛利人学校的权利,见第40段。关于该法令下“父母”的含义,见第11段第7款。

[37]关于参加指定特色学校的权利,见第40段。关于该法令下“父母”的含义,见第11段第7款。

[38]教育部长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其解散意愿。在“总检察长诉丹尼尔案”[2003]2 NZLR 742(CA)中,教育部长被认为违反了这项义务,因为在决定废除一所学校之前,其没有进行审查以确定每个地方都有充足的供应,并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给学校董事会,在有强烈需求的地方设立特殊班级或单位。另见“索尔兹伯里住宅学校董事会诉总检察长案”[2013]NZAR 228(HC)(法院认为部长未能充分或根本没有考虑第98条规定的强制性相关考虑,即学生的安全包括智力受损的女孩在转入男女同校环境时已经存在和加强的易损性)。

[39]1989年《教育法》第162(4)条,经2002年《教育(高等教育改革)法修正案》第10(3)条修正。在“Unitec技术学院诉检察长案”[2006]1 NZLR65中,法院认为1989年《教育法》不允许一个机构因部长希望限制大学总数而被剥夺大学地位,第162(4)(a)规定的标准是一个机构获得大学地位必须满足的条件。因此,部长根据这些理由暂停Unitec申请的决定是非法的,拒绝向总督提出建议的决定是拒绝行使根据1972年《司法修正案》第4条可审查的法定权力。该决定后来在“总检察长诉Unitec理工学院案”[2007]1 NZLR 750(CA)的上诉中被撤销,法院认定政府和部长有权制定高等教育战略,并在根据第162条作出决定时应适用现行政策。

[40]1989年《教育法》第160条。参见“格兰特(Grant)诉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案”[2003]NZAR 185。这种自由可以受到限制,因为学生和大学之间的关系部分基于合同,部分基于教育法,因此大学没有作出决定的专属管辖权。

[41]参见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第3版),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42]“教育部最新出勤报告:每天竟有7.6万名学生缺课?”,载http://news.skykiwi.com/na/zh/2017-08-16/245655.shtml.

[43]“非接受者”是指不是接受者的人,包括以国家或公共机构官员或雇员的官方身份行事的人,但不包括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行事的人:第307(1)条“非接受者”的定义经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64(3)条插入。

[44]1989年《教育法》第307AA(2A)条,已经被被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66条废除和取代。对该罪行可处以最高12个月的监禁或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接受者情况变化”包括接受者知道的另一个人情况的变化,并且接受者知道其获得津贴或贷款或者以特定比率或金额获得津贴或学生贷款的权利将受到重大影响:第307(1)条“接受者情况变化”的定义,已经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64(3)条插入。

[45]2011年《学生贷款计划法》第28(1)(2)条。有关根据本节规定向专员提供的任何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借款人的义务请参阅第193C条:第28(3)条经2013年《学生贷款计划法修正案》第10条插入。

[46]1989年《教育法》第227(1)条经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28(1)条修订。规定收费的权力参见1989年《教育法》第193条和第141段。根据第159YA号或第159ZC条获得资助的机构委员会,不得对国内学生收取超过根据第159YC或159ZD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最高限额费用(或特定类型的费用)(2):1989年《教育法》第227(1A)条,经2007年《教育(高等教育改革)法修正案》第31条修订。机构委员会可以确定或指定由机构或其他人或机构代表机构提供学生服务的费用的计算或确定方法:第227(1B)条;第227(1B)~(1D)条根据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28(1)条插入。关于义务教育学生服务费用有关机构的部长指示,见第227A条,经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29条插入。如果部长根据1989年《教育法》第227A(1)(a)条向机构作出指示,列出该机构可提供的学生服务类别,该机构委员会必须确保,根据第227(1B)条确定之费用所提供学生的服务,仅涉及属于这些类别的学生服务类型:第227(1C)条。如果某机构根据第227A(4)条获得指示,则该机构委员会不得就学生可能收取的学生服务费确定超过该指示所规定的最高金额:第227A(1D)条。

[47]1989年《教育法》第353条,参阅教育委员会根据该法第382(1) (e)条规定的教师注册标准,以及对2014年《弱势儿童法》第23(1)条所定义的“特定犯罪”,或已根据该法第35条获得豁免。

[48]必须将一个人的警察审查结果副本交给要求的人员或机构以及作为审查对象的人:第413(2)条。

[49]如果发放续签证书时教师已经持有的执业证书根据第402条暂停执行(该规定暂时中止,直至涉及可能发生的严重不当行为或可能导致严重不当行为的事项),或其原持有的执业证书到期时暂停,并且其暂停在发布更新证书之前不会中止,新的执业证书必须视为根据第402条暂停执行,在该持有人之前的执业证书到期时该暂停才被解除:第361(7)和(8)条。参见“S诉新西兰教师委员会案”[2014]NZHC2881,[2015]3 NZLR 39(教师委员会认为,在CAC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无法续签执业证书,第130条预计,即使该教师上次颁发的执业证书由于未完成的询问而暂时中止,也可以续签执业证书)。

[50]平等机会就业方案旨在查明和消除造成或延续或可能造成或延续就业方面不平等的政策、程序和其他体制方面的障碍,以及任何人员或群体在就业方面的不平等:第71D(5)条。

[51]1988年《国家行业法》第73条,由2000年《就业关系法》第240条取代。瑞思沃茨(Rishworth)和威尔士(Walsh)的《教育法》(1999年10月新西兰法学会研讨会)第98~105页讨论了一些案例。另见陶尔纳(Towner)在《教育和新西兰法律》中对“为雇主的学校董事会”的阐述(法律研究基金会,奥克兰,1993年4月)。对于个人不满,见《雇佣条例》第41~54条。

[52]R.Bloomfield,“Social Studies:the New Zealand Principal Post-Picot”,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98,32(4):6.

[53]有关法定标准(例如,提供者组织可能由政府培训机构和/或行业培训机构组成)请参阅第31B(1)(a)和(b)条。“政府培训机构”与第159条的含义相同:第2(1)条,“政府培训机构”的定义,由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4条插入。“行业培训机构”的含义与1992年《行业培训与学徒法》第2条的含义相同:第2(1)条,“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由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4条插入。

[54]1989《教育法》第31I(1)条,由2010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号)第10条插入,并经2013年《教育法修正案》第14条修订。最后提到的条款将第31A~31L条插入1989年《教育法》。

[55]1989年《教育法》第249条和第253A条;第20部分(第246~256G条)已被2011年《教育法修正案》第38条所取代。更多参见第185~189段。1989年《教育法》第249条规定,“机构”包括任何政府培训机构、注册机构、相关学校、行业培训协会或其他机构:1989年《教育法》第249(1)条。

[56]1989年《教育法》第7(1)(2)条。学校董事会可以将此事委托给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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