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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案人的作案手段是传统类型的,而侦查机关开展缉捕却依赖的是电子数据。在案件侦查活动中,电子数据作为案件侦查的线索主要应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案件侦查阶段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也成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的重要甚至关键性的参考因素。2017年6月,湖北某县公安局对“郑某、阳某等人涉嫌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笔者作为电子数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参与了该案件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电子数据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研究

(一)作为案件侦查的线索

为便于理解和描述,我们将犯罪分为高科技型的犯罪和传统型的犯罪,高科技型犯罪包括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电信诈骗等犯罪,传统犯罪包括盗窃、杀人、爆炸、恐怖等犯罪。在高科技犯罪案件中,其犯罪的资金流、信息流都依托于一定的电子设备而存在,电子设备中存储着电子数据痕迹。例如,网络传销案件的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组织结构、报酬计算等网络传销的犯罪行为及其体现的证据形式均以电子物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在传统犯罪案件中,由于手机等数字设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嫌疑人涉案的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上存储的QQ、微信等有关涉案关联人的信息、存储的上网记录、GPS痕迹信息等记录着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行为,这些数据可以成为犯罪侦查重要的线索和证据来源。有学者指出前几年美国FBI侦办的案件中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案件涉及电子数据。[2]

马加爵杀人案是一起引发国人广泛关注的名案。作案人的作案手段是传统类型的,而侦查机关开展缉捕却依赖的是电子数据。2004年2月23日下午1时20分,昆明公安局接报,称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现场勘查和访问,同宿舍的学生马加爵失踪了。种种迹象表明马加爵有重大嫌疑,公安部在当年3月1日发布A级通缉令,重金悬赏通缉马加爵。与此同时公安部专门派了电子数据专家,对马加爵已经格式化的个人电脑进行硬盘数据恢复,恢复出的电子数据表明他在出逃前三天都在访问海南省的信息,尤其是有关三亚的很多交通、旅游、房地产等信息。根据这一线索,公安部虽然说全国通缉马加爵,但实际上调整了通缉重点,专门派人赴海南指导对马加爵的抓捕工作。就在这个部署作出20多个小时以后,3月15日马加爵在三亚落网。[3]

电子数据承载着丰富的案件信息,可以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涉及违法犯罪的作案活动情况。在案件侦查活动中,电子数据作为案件侦查的线索主要应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明确发案时间。如利用系统日志、文件时间属性等,结合其他信息,可以对案发时间进行判定。

(2)明确发案地点。如利用手机GPS痕迹信息等对案发地点进行判定。

(3)确定嫌疑人。如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例,对行为人的IP地址和注册信息的查询,用于确定嫌疑人。(www.xing528.com)

(4)确定案件过程。如在邮件勒索案中利用日志信息、IP地址等信息的分析明确案(事)件过程。

(5)判明案件性质。如在一些案件中利用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为案件定性和法庭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生成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不易察觉性,与传统证据相比,肉眼看不出电子数据是否属实,电子数据本质上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字符。从电子数据的特征中不难看出,电子数据是无形的且易被破坏的,因此这也加大了法官认定电子数据的难度。在诉讼过程中,大部分法官对技术的可靠性持怀疑的态度,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对侦查程中收集到的多源、分散的电子数据进行拼接、推理并形成案件结论的科学性判断等问题有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司法鉴定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第2章侦查部分的第144条[4]指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5]给出了司法鉴定意见的若干规定。

在司法实践方面,层出不穷的高科技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给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增加了难度,也使得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成为案件侦查中重要的一环。案件侦查阶段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也成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的重要甚至关键性的参考因素。例如,在一起涉嫌网络诈骗案中,嫌疑人郑某、阳某在网络上制作钓鱼网站,冒充全国各大杂志社工作人员,以杂志社的名义非法组稿,骗取投稿人员的“审稿费”“版面费”。2017年6月,湖北某县公安局对“郑某、阳某等人涉嫌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该局民警对两个窝点进行搜查,抓获郑某、阳某及员工等11人。在窝点处查扣保存涉案资料的U盘2个、电脑、银行卡、作案手机、网络座机及相关纸质资料若干,其后将该案网站数据下载到U盘保存。该案在移送检察院的过程中,虽然随案移交的有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U盘内涉案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但被检察院退回,缘由是起诉书中对案件的定性认定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支撑材料说明,要求进行电子数据的鉴定。

笔者作为电子数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参与了该案件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该司法鉴定中,搭建本地运行网站,运行该网站上投放的广告网页,提取该投稿系统网页的来源地址指向,结合该网站网页对应的PHP源程序代码,对该投稿系统网站功能和网站运行过程进行了电子数据分析,并进一步对网站后台的数据库若干表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出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从而形成了该案件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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