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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中,由于电子数据的这些技术性原因,仅依靠国家专门机关如侦查机关作为取证主体采取传统的搜查、扣押等取证方式已不再适合。无论是侦查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民间技术专家等,皆有可能成为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因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也理应成为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组成的一个来源。

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研究成果

(一)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多元化

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多数人对无纸化办公、电子化的商务活动等普遍接受,这种现实在司法审判上的反映就是电子数据已逐渐成为案件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证券远程开户、电子保单、电子医疗档案、电子合同、知识版权保护等领域,一旦在这些应用领域发生纠纷,电子数据就会被提及和送交到法庭,而且涉及的电子数据种类也繁多,有数码照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微博信息、微信信息、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页、域名、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电子签名、网络多媒体视频、网站后台管理数据等。

电子数据分散在网络、若干计算机系统、电子设备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有所警觉或者感受到异常时,依附在网络、计算机系统、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很有可能被迅速删除、转移。另外,电子数据及其依附的环境容易遭到人为有意或无意地因某种原因的破坏或修改,要想迅速地、全部地收集电子数据显得非常困难。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中,由于电子数据的这些技术性原因,仅依靠国家专门机关如侦查机关作为取证主体采取传统的搜查、扣押等取证方式已不再适合。

实际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提供者越来越多,其采取提交证据的方式也多样化。例如,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电子数据如网页,直接打印提交给法庭;申请公证处进行公证,制成公证书;当事人聘请民间技术高手获取关键的电子数据;利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等。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这些具体问题,有学者提出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也应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即实施电子数据取证的主体不能局限于某些特殊的群体。无论是侦查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民间技术专家等,皆有可能成为电子数据取证主体。[16]

(二)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种类

电子数据取证主体除了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外,从电子数据的提供者和持有者的角度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等。

1.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指的是给用户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和Internet内容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运营商通过空间出租、服务器托管等方式提供Internet的接入服务,因此对于电子数据取证而言,运营商可以提供上网用户的账号、上网时间段、域名等信息。Internet内容提供是运营商给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服务,如网上浏览、收发电子邮件服务、聊天、讨论组和其他终端用户应用服务。

传统搜查主要由侦查人员实施,第三方通常起到见证的作用,电子数据取证则不同,很多时候取证工作离不开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支持和参与,尤其涉及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因为很多涉网的案件中,电子数据通常经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保管,而侦查人员亲自搜查将增加搜查时间,而且严重影响被搜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程序。[17]

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www.xing528.com)

电子数据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具体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的知识,对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视听设备、数控设备等各种存储介质及其所存储的数据,选择特定仪器设备,选择科学的技术方法,按照技术规范,对电子数据进行发现、提取、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18]

电子数据同传统证据相比,人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数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数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很多案件中相关的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比如,犯罪分子常常会人为地破坏记录数据的介质或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遇到数据被加密情况,常会让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困境等。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也成为电子数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也理应成为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组成的一个来源。

3.专业技术人员

随着对涉计算机犯罪打击的力度加大,犯罪分子更加谨慎,也慢慢学会了一些反侦察、反取证技术,硬盘加密、系统加密和虚拟机就是当前比较难解决的取证技术问题。碰到这类高技术犯罪分子的时候,对于侦查人员来讲,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

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能胜任具体案件办理、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诸如面对网络取证、秘密取证、特殊取证等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时,电子数据的收集可能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协助。

4.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是指利用技术手段为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服务的平台,对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能提供没有被篡改以及收集固定该电子证据的时间的证明。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新途径和方法,并且依靠第三方的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当事人自行采集电子证据的随意性强、可信性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作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杭州安存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一站式语音、邮件、交易凭证、数字作品及侵权取证的数据保全公正解决方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推出了“存证云”、北京联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名为“可信时间戳”的电子数据平台、杭州天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名为“e签宝”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基于其运营的“国信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基于区块链接及人工智能技术推出了端到端的全方位数据法治开放式云平台IP360。[19]

作为专门从事电子数据收集、固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如果电子数据收集和固定保全的具体行为由当事人操作实施,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可以被看作一种取证工具、取证手段或取证服务。如果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由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采取具体技术手段去操作电子数据收集和固定保全,则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可看作电子数据的提供者,成为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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