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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结构分析:主要特征及干预措施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犯罪心理结构,实际上是由三级水平演化而成的,即消极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到了犯罪心理结构阶段,犯罪人完全可以根据其主观需要和欲求,主动选择和能动地创造作案条件和机遇。犯罪心理结构的稳定性,一方面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可变性还在于犯罪心理结构,对来自于主体内外环境的刺激的依赖性和应答性。犯罪心理结构必须保持与主体环境的一致性、统一性,环境一

犯罪心理结构分析:主要特征及干预措施

(一)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互动、分级转换的心理结构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不存在一个简单划一、呆板不变的模式。依据犯罪行为及行为主体的不同,犯罪心理结构也在发展水平及层次、级别上演变出极其复杂的变化。虽然它们都能导致犯罪行为,但其心理发展水平和结构构成都存在着差异性和一定的异质性。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犯罪心理结构,实际上是由三级水平演化而成的,即消极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见下图:

其中,每一级水平的心理结构都可演变为犯罪心理结构,爆发犯罪行为。

我们以消极心理结构为例加以说明。所谓消极心理结构,犯罪人通常并无主观恶性和明显不良品质,只是在心理活动的某一侧面或水平上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正是由于这一心理活动存在着某些消极性,才使主体的消极心理活动在一定的特殊环境的特殊刺激和诱惑下演化为犯罪心理结构。当然,一般来说这种消极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而且对导致犯罪发生的条件和诱因有较大的特殊规定和严格的限定,因此,相比之下,消极心理活动较难演化为犯罪心理结构。

一方面,随着犯罪者消极心理结构向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的转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断增加,犯罪主体的自觉能动性日渐增强和活跃,其对导致犯罪的条件和诱因的要求和限制越来越低。到了犯罪心理结构阶段,犯罪人完全可以根据其主观需要和欲求,主动选择和能动地创造作案条件和机遇。因此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级的心理结构。另一方面,犯罪心理结构的三级发展水平又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消极心理结构可以随着主体的不良实践活动的增加和丰富,进而转化为不良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可以因个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多次反馈强化而演变为犯罪心理结构;但也不能排除犯罪心理逆向转化的可能性,即向好的方向转化的可能性,直至消极心理结构转化为正常心理结构。这是我们教育、改造和感化犯罪人的立论基础。

(二)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建构的过程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不是一个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结构,而是要把它看成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演变过程,这一观点将贯穿于我们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始终,并体现在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的各个环节上,这里不再赘述。

(三)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自组织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结构。所谓结构的自组织功能,根据伊利亚·普里高津(Ilya Prigogine,1917~2003)、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1927~)的观点,是指没有外部指令,系统内各子系统(要素)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功能。所谓心理的自组织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在特定的认知水平、价值观情感、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外界做出各种反应的能力。

显然,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在犯罪心理结构的生成阶段,犯罪主体就能根据当前情景和内在需要来自发能动地选择和组织其相关的心理活动各要素的活动,自发地建构这些要素,并使要素间能够统一和谐地相互作用,最终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和确立,它就更加充分地施行其自组织能力,将进入意识域的各个心理成分及活动以最优化、以最佳效能的方式组合起来,从而使犯罪主体更好地应付和处理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也正是由于这一自组织发挥的作用,心理结构成为相对独立的运作系统,对行为人发生广泛、持久、稳定的影响,也使犯罪心理结构始终处于动态的、充满能量的、富有效能的反应状态。犯罪行为越复杂,这种自组织性也越高,自组织能力也就越强。(www.xing528.com)

我们在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自组织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犯罪心理结构的开放性。

自组织性只反映了系统间各要素的相关互动和内部生成转化,但是犯罪心理结构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其形成和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和互动。正是由于结构的开放性,才保证了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的一致性,才使心理自组织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离开了结构的开放性,犯罪心理结构就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成为无本之木、无为之物。

(四)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定形结构和功能结构的功能统一体

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结构”与“功能”的相互对应与相互协调的密切联系。任何结构的形式,必有与这一结构相对应的功能。结构越完善,功能也就越完善。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功能产生相应变化,不存在纯“结构”或纯形式上的“结构”。“结构”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其功能。同理,犯罪主体依据一定的内外刺激,以自组织性所建立起来的动态的、综合的心理系统(心理结构),总是要对犯罪主体产生某些实际作用的。确切地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起推动和指导作用,以解决犯罪者当时所面临的具体环境和目的任务。犯罪心理结构,就是犯罪主体在具体环境和任务下各种心理活动的整合反应。了解这一点对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心理结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犯罪心理结构是个稳固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动态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主体各心理成分相互作用所组成的动态心理系统,既是稳定的,又是可变的。

犯罪心理结构的稳定性,一方面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的动力和调节机制,必将伴随着整个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始终。另一方面是由其结构内容所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源于个体人格所潜伏的特殊人格倾向,这种人格倾向能以其自身为核心整合为犯罪心理结构,而且这一犯罪心理结构还将会因犯罪行为的强化而渐趋稳固,因而也决定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坚固性和稳定性。

犯罪心理结构的可变性,一方面是由犯罪心理结构的功能所决定的。前面说过,犯罪心理结构是以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调节作用而存在的。随着犯罪主体所面临的具体环境的改变和具体目的与任务的实现,犯罪行为最终必将终结和完成,而与具体行为和环境紧密相关的犯罪心理结构也必将因之而发生变化。其中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些表层结构会暂时解体,而内核结构(即人格倾向)则重新“蛰伏”起来,伺机而动。犯罪心理结构的可变性还在于犯罪心理结构,对来自于主体内外环境的刺激的依赖性和应答性。犯罪心理结构必须保持与主体环境的一致性、统一性,环境一旦发生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就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而且随着环境和刺激信息的正负双向矛盾冲突与斗争,犯罪心理结构也会随之巩固或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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