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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分析-贪污犯罪心理剖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受贿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

犯罪心理分析-贪污犯罪心理剖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年龄较大,有一定的文化教育素养,犯罪手段带有欺诈性和隐蔽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是一般受贿罪,是国家机关中存在的一种腐败现象,表现出以权钱交易的方式来满足膨胀的物欲和贪婪地占有财富的特点。此外,《刑法》还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一个不同于一般受贿罪的独立罪名。另据《刑法》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贪污与受贿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并且近年来发案呈上升趋势。2008年~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 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 883人;2010年与2008年相比,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7.2%。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 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 708人,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5906人。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受贿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www.xing528.com)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贪污受贿与年龄存在着某种关系,出现了“39现象”“59现象”,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39现象”或是“59现象”并不是绝对的,贪污受贿可能出现在任何年龄段,只是每个年龄贪污受贿的心理不同,出发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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