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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税制逻辑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是对同一收入的多环节征税。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其销售过程要经历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两个流转环节。例如,假定某保单的保费收入为100元,保险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5元;保险营销员在保费中取得佣金20元,需要缴纳营业税1元,综合税率达6%。从税收征管的经济性上讲,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一次性征收营业税更加合理。

保险中介税制逻辑研究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核心逻辑是,营业税纳税主体是商品流转中的独立环节,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多次征税;增值税由于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因此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由于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保险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如果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将对其全部收入以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及附加[1];然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在扣除40%的展业成本和已计征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劳务报酬”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是对同一收入的多环节征税。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其销售过程要经历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两个流转环节。现行营业税,既对保险公司的全额保费收入征收,又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征收,而佣金收入是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例如,假定某保单的保费收入为100元,保险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5元;保险营销员在保费中取得佣金20元(不考虑起征点限制),需要缴纳营业税1元,综合税率达6%。这是典型的对同一收入多环节重复征税。(www.xing528.com)

如果遵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路,那么合理的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征收,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不再征收;或者对保险公司的净保费收入(保费收入-佣金收入)征收,同时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征收。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以上例,综合税负均为5%,没有发生重复征税。从税收征管的经济性上讲,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一次性征收营业税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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