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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部颁布暂行会计条例,推动财经改革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九三六年六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财政部为建立金库制度,完密会计手续,特颁布本条例。第十一条各机关每月支领经费,应先期照章编具支付预算书,送中央财政部核发。总库接到支付命令通知后,与中央财政部所发命令核对相符,并由领款人将领款收据三联完全交到后,即照额付款。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修改之权属于中央财政部。

中央财政部颁布暂行会计条例,推动财经改革

一九三六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部为建立金库制度,完密会计手续,特颁布本条例。凡各级财政部、各征收机关、各级金库、各费支出机关均须照此办理。

第二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三条 会计局得随时派员分赴各机关指导关于会计事项,并检查账簿单据等。省县财政部亦得随时检查分支库之账簿及单据。

第二章 收款之程序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各征收机关所收之款,必须如数缴交金库,绝对不得于未缴纳金库以前,擅自动用。

第五条 区财政部及县一级征收机关(县财政部没收科、抗日基金筹募委员会、政治保卫局裁判部、地方武装部队等)收入款项时,须填具三联收据,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人,报查一联送财政部备查。

第六条 支库收到区财政部或县一级征收机关缴款时,应填具四联收款书,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发给缴款机关携回备案,副收据一联送交分库转账,报告一联交县财政部登记。

分库接到支库收据后,应填具五联收款书,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交省财政部,副收据一联连同报告、报查各一联,送交总库转账后,截留副收据一联存总库备查,以报告一联、报查一联分别转送国库局会计局核记。

第七条 分库收到省一级征收机关缴款时,应填具六联收款书,以存根一联存查,正收据一联发给缴款机关,副收据一联连同报告、报查各一联送交总库转账后,仍以报告一联、报查一联分别转送国库局会计局核记,副报告一联则由分库直接送交省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总库直接收入款项时,应填具四联收款书,以存根一联存查,收据一联发给缴款机关,报告一联送国库局,报查一联送会计局。

第九条 收款书之会计科目栏,须按照规定之岁入科目,视缴款性质分别填入。缴款机关如同时有数种科目不同之款缴来时,必须每款各填一收款书,以清眉目,而便登记。

第三章 支款之程序

第十条 各机关一切支出,统由金库支付之。但各级金库非有中央财政部之支付命令,或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如有特别情形,事前得上级之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各机关每月支领经费,应先期照章编具支付预算书,送中央财政部核发。

第十二条 中央各部所管经费,由中央财政部发三联支付命令,以存根一联存查,命令一联送交总库照发,通知一联发交领款机关。领款机关接到支付命令通知后,应另具四联领款总收据,以第一联存查,以其余三联连同支付命令通知持向总库领款。

总库接到支付命令通知后,与中央财政部所发命令核对相符,并由领款人将领款收据三联完全交到后,即照额付款。总库于付款后,将总收据中之第二联截留备查,余二联送国库局核记后,仍以第四联转送会计局。

第十三条 应由省一级转发之经费,由中央财政部发四联支付命令,以存根一联存查,命令一联送交分库照发,副命令一联通知总库查照,通知一联发交领款机关。领款机关领到支付命令通知后,应另具四联领款总收据,以第一联存查,以其余三联连同支付命令通知,持向分库领款。分库接到支付命令通知后,付款手续与总库同。分库于付款后,留支付命令一联备查,将收回之支付命令通知,加盖“某月某日付讫”戳记,连同所取领款总收据三联,送交总库分别存转。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部不直接命令支库付款,县一级各机关经费,应由领款机关商请总库或分库转发支票到支库领取。

第四章 预算及计算

第十五条 预算及计算,各分为收入、支出两种,由各机关照规定期限及份数,按级汇编递送中央财政部。

第十六条 凡机关预算,须经过该机关会议(如行政费应由政府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由该机关最高首长负责编送。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核准后,非有意外重大事故或特殊变迁,不得请求追加预算。(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凡机关预算不按期编送者,得由编制各该上级预算之机关,查照该机关上月份预算数,或比照类似或相等机关之本月份预算数,先行列入上级预算,一面严令照代列数补送预算书,并予该机关首长以相当处分。

第十九条 月份支出计算书,应附经费收支对照表及单据粘存簿。

第二十条 月份支付总数,非有特别原因,事前追加预算得上级核准者,不得超过该月份核定预算数。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每月经费结余之款,应如数缴交同级金库,不得流用下月。

第二十二条 预算核定之经费,款与款、项与项之间不得互相流用。同项内各目,如确有正当理由,得互相流用,但须于说明栏内详叙理由。

第五章 账簿及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一切账簿,每一年度更换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账簿一经启用,无论主要账、辅助账,已用完或未用完,均由各机关首长与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账簿均须按页编号。凡分户记载之各种账簿,须加编目录于首页。

第二十六条 每条账均须有单据为凭,各种单据须分类编号,妥慎保存。

第二十七条 记账均以国币为本位,以分为单位,不记厘数。五厘以上作得一分,五厘以下则除去不算。

第二十八条 凡收付与本位币市价不同之银两铜园,或其他货币时,均用定价法(即以市价为标准,规定统一价格)折合本位币记账,但原币数目仍须注明,以便考察。

第六章 报告之编制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每月底应填收付月报告表一份,送县财政部查核。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每逢十日应填收入旬报表二份,每逢月底应编月份收入计算书二份,分送省财政部及中央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每逢十日应填收入旬报表一份,每月会计事务结束后,应编月份收入计算书一份,送中央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分支库除照规定表格报告上级金库外,应另具库存表一份、月份收支对照表一份,报告同级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总库每日应填库存表、日计表各二份,每月须填收去对照表二份,报告国库局与会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金库会计出纳细则及红军没委之会计手续另定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修改之权属于中央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三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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