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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 - 目的与手段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一章里,我们了解到战争的性质是复杂多变的。下面我们将讨论战争性质如何影响战争的目的和手段。勒班陀海战1570年,奥斯曼帝国为了加强对地中海的控制,登陆塞浦路斯岛并占领了该岛的部分地区。然而,解除敌人武装这个目的是抽象战争的目标,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最终手段,所以在现实世界中,它仅作为一个和平条件,并非达成媾和的必须条件。最容易想到的当然是使用打垮敌人的手段,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的国土。

战争论 - 目的与手段

在第一章里,我们了解到战争的性质是复杂多变的。下面我们将讨论战争性质如何影响战争的目的和手段。

我们先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特定的战争目标,如何才能使战争成为政治目的的有力工具?我们从中可以发现,战争的目标,与战争的政治目的和它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如果仍以纯粹的战争概念来谈的话,那么我们不得不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身并不属于战争领域。正如我们所知,战争就是一种用暴力迫使对方服从我方意志的行为,它的目的是打垮敌人,解除敌人武装。虽然这个目的是从战争概念中推断出来的,但在现实中,很多战争追求的目的与之非常相似,因此我们打算探讨一下现实中的这类战争。

关于什么叫解除武装,我们将在“战争计划”一篇中作进一步的探讨。现在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军队、国土和敌军意志这三个要素,因为将它们相结合便可以概括与战争相关的一切。

要摧毁敌人的军队,就必须将敌人军队置于无法继续作战的境地。下文中的“消灭敌人军队”,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可能会建立新的军队,东山再起。

然而,即使我们消灭了敌人的军队,占领了敌人的国土,如果敌军的意志没有屈服,敌国及其盟国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敌国民众的意志没有屈服的话,我们就不能说战争结束了。因为即使我们可以占领敌人的国土,对方却依然可以依靠盟国的支援卷土重来。当然,即使签订了和约也不一定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意味着,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即使战事会重起,每一份和约的签订,都会使暗中继续燃烧的星火熄灭,使紧张的局势趋于缓和,使那些向往和平的人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类人在任何时候都占大多数。所以,我们必须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战争目的算是达到了,战争即视为结束。

勒班陀海战

1570年,奥斯曼帝国为了加强对地中海的控制,登陆塞浦路斯岛并占领了该岛的部分地区。奥斯曼帝国的野心刺激了西班牙殖民帝国、罗马教廷和威尼斯基督教国家结成反穆斯林神圣同盟。1571年10月7日,神圣同盟联合海军,与奥斯曼帝国海军在希腊勒班陀附近的海域发生战争。经过一天的激战,奥斯曼海军被联合海军击溃,失去了在地中海的海上霸权。勒班陀海战标志着桨船时代的结束,以及风帆战船和舰炮时代的到来。

在上述的三个要素中,军队的作用是保卫国土,因此必须最先消灭;紧接着才是占领敌人的国土。只有取得了这两方面的胜利,我们才可能利用当前优势迫使敌人媾和。当然,这两个方面都是逐步实现的,通常这二者也会相互影响,因为国土被占同样会削弱军队的力量。然而,上述的顺序并非绝对的,因此实际情况不会总是如此。有时候,敌人的军队尚未被完全消灭,就已经退到了国土的另一边,甚至逃亡到了国外,这样我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占领其国土。

然而,解除敌人武装这个目的是抽象战争的目标,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最终手段,所以在现实世界中,它仅作为一个和平条件,并非达成媾和的必须条件。因此,我们不能把它当作理论上的一个定则。而实际上,许多和约在签订的时候,并未达到一方处于无力抵抗的地步,甚至连交战的均势都尚未打破。不仅如此,通过研究具体的情况,我们不得不承认,大多数时候,尤其当敌强我弱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的概念中推断出来的目标并不适用于现实世界的战争,因为概念中的战争和实际中的战争大不相同,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前一章讨论过了。如果战争真的像纯粹概念中所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战争。因为在概念理论中,只有当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是在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范围之内时,战争才可能发生。但以当今的欧洲社会状态来看,精神力量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实际上,战争总发生在那些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因此现实中的战争与概念中的战争的差距巨大。

在现实战争中,除了无力抵抗这一因素,另外两种情况也可以促使媾和的实现:一是获胜的机会渺茫,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如前一章所述,战争作为一个整体,必然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的支配,而趋于盖然性。引发战争的条件越趋向盖然性,发动战争的动机就越弱,局势就越不紧张。这样一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仅仅根据盖然性的计算就会促成媾和了;也就是说,战争并不一定非要击溃对方才能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较弱,局势较为缓和的情况下,即使能想象到的最微小的失败场景,也可能令处于劣势的一方屈从。如果优势的一方从一开始就发现了这一点,那么他必然会努力去促成这种盖然性,而不会选择彻底打垮敌人这样一条绕远的路。

当一方产生了媾和的念头时,就会清楚地考虑现已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战争并不是盲目的冲动行为,而要受政治目标的支配,因此付出代价的多少就取决于政治目标的价值。这里所说的代价,除了规模的大小,还指承受代价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消耗的力量与政治目标的价值不对等时,人们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标而选择媾和。

由此可见,在不可能出现使另一方无力抵抗的战争局势中,双方是否能媾和,取决于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的力量的多少。如果双方都想媾和,那么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找到一个折中的办法。如果一方媾和的愿望比较迫切,另一方的愿望就会相对较弱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意愿达到足够的程度,媾和就会达成。在这种情况下,媾和愿望弱的一方比较占优势。

在此,我们暂且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在行动中必定产生的差别。后面我们将谈到,这种差别是极为重要的,但我们在此只能先作一个大致的论述,因为政治目的在战争中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甚至全然改变,它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现在出现了第一个问题:如何才能提高获胜的可能性。最容易想到的当然是使用打垮敌人的手段,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的国土。但这两种方法对于提高获胜的可能性和打垮敌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当我们进攻敌方时,是想在第一次进攻后一鼓作气地进行一系列的进攻而将敌人消灭干净,还是只想获得一次胜利来威胁敌人,使其对我们的优势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灭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军就可以了。同样,如果我们的目的并非打垮敌人,那么占领敌人国土就是另一回事。如果我们的目的是打垮敌人,那么最有效的行动就是消灭敌人军队,而占领敌人的国土只不过是其后续的结果。如果我们在尚未消灭敌人军队之前就占领了敌人的国土,那也颇令人无奈。与此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垮敌人,并肯定敌人害怕残酷的决胜,那么占领一个敌人防守薄弱或难以掌控的地区,对我们来说是大有裨益的。而且,如果我们获益极大,以至于让敌人害怕出现这种局面,那么,占领敌人的国土就可看作是一种促成媾和的捷径。

现在,我还要提出一种方法——不需要打垮敌人就能提高获胜的可能性,即采取有直接的政治影响的作战行动。它意在破坏盟国之间的关系,为自己争取同盟国。这样的作战行动能提高获胜的可能性,不失为一条比打垮敌人军队更好的捷径。

第二个问题是:用什么样的办法能更多地消耗敌人的有生力量,使敌人付出更大的代价。

消耗包括两个方面,即军队的消耗和国土的丧失,换句话说我们可通过消灭敌人的军队和占领敌人土地的途径来达成目标。

二者在消耗敌人力量的目标上同其他目标的作用不同。这种差别可能不明显,但在实践中不可忽视,因为即使最细微的差别,也会对使用力量的方式产生决定性的作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某些条件下,采用不同的途径也可能实现目标,它们并不矛盾,更非错误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三种特殊的方法能够直接消耗敌人力量。第一种为“入侵”,即夺取敌人的某些地区,目的不在于占领它,而是为了在此收取军税,进而摧毁它。入侵的目的并非占领国土,也非消灭军队,而是使敌人遭受损失。第二种方法是采取能增大敌人痛苦的作战行动。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两种选择:如果目的在于打败敌人,那么第一种方法比较适用;如果目的在于使自己受益,那么第二种方法更好。前一种方法偏向于军事化,后一种方法则更加政治化。如果从全局的角度来看,则两者都是军事的,都不适宜,除非符合特定条件。第三种方法是“拖垮”,从应用范围上来说,它是最重要的方法。我们选择用“拖垮”一词,在于它能准确扼要地描述这种方法的特征和实质,而并非简单的修饰。“拖垮”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在持久的军事行动中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精神意志。

如果我们想打持久战,就只能追求较小的目标,因为很显然,大目标比小目标需要我们花费更多的努力。最小目标就是纯粹自卫,即无积极目的的战斗。只有这样,我们的相对力量才会达到最大值,成功的把握才更大。但是这种消极应该有个限度吧?不可能让其发展到绝对被动的地步,完全耗着就不叫战斗了。抵抗也是一种作战方式,它消耗敌人的力量,迫使他放弃自己的企图。这就是单纯抵抗的目的,也是我们意图的消极性质所在。

毋庸置疑,在单次行动中(在积极意图能够实现的前提下),消极意图所得的效果比积极意图差一些。但是,消极意图却比积极意图更容易实现。消极意图效果差的这一缺陷只能通过时间,即持久战的方式来弥补。所以,这种基于消极意图的单纯抵抗,是通过持久战来战胜敌人——也可以说是拖垮敌人的手段。

由此引出整个战争进攻战和防御战的差别。我们暂不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只想说明一点:这种消极意图为我们提供了一切有利的条件和作战的有效形式,它体现了一种胜利大小和获胜的把握之间的哲学上的力学定律。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会谈到。

如果集中一切力量进行单纯抵抗的消极意图,能够带来有利的作战形势,并且这种优势比敌人占的优势更大,那么,仅仅通过持久战就可以增加敌人的力量消耗,即使对方的政治目的达到了,也会因此而付出较大的代价,因此敌人不得不放弃他的策略。由此可知,拖垮敌人的作战方式特别适用于以弱抗强的战例中。

在七年战争中,腓特烈大帝若非如此,就根本不可能击败奥地利帝国。如果他照卡尔十二世的打法,必然会一败涂地。但他天才般地采用了持久战战术,使与他敌对的同盟列国,在七年间将力量消耗到无法弥补的地步,最终被迫选择媾和。

综上所述,要想在战争中实现目标有很多种方法,并非都要打垮敌人。其他方法,如消灭军队、占领敌人国土或单纯占据土地、短暂的入侵、采用直接同政治有关的措施或被动地等待敌人的进攻等等,都可达到目的,并且每一种方法都能削弱敌人的意志。至于哪一种方法更有效,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此外,还有一种方法,也是实现目标的捷径,即人为因素。在人类交往中,哪一个领域不迸发着超越现实的个人特点的火花呢?在战争的范畴里,军事家和政治家的个性,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个性的火花无处不在。至此我们列举了很多种方法,若要把它们一一分类,那是书呆子的做法。正因为有了这些方法,便可以说用来实现目标的方法是无穷尽的。

勒班陀海战中的奥斯曼帝国舰队

勒班陀海战中,奥斯曼帝国约300艘桨帆战舰在阿里·巴夏的指挥下参战。在联军舰队的袭击下,奥斯曼帝国舰队受到重创,损失了230艘舰船。然而,土耳其人只用了一个冬季便重建了舰队,而且舰船数量比战前更多。

如果把这些捷径仅仅看作少见的例外,并且认为它们在战争中造成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便是低估了它们的作用。为了防止这个错误,我们必须明白一点,引发战争的政治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我们必须看到,争取国家生存的殊死战争,与被强迫结成的同盟或即将瓦解的同盟间勉强履行义务的战争,二者有着巨大的差别。在这两种概念不同的战争之间,发生了无数场战争,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否定某一种,那就有可能否定全部,这样就完全无视现实世界了。

以上我们探讨的是战争目的,下面来谈一谈战争的手段。

手段只有一个,即争斗。不管争斗的形式如何多样,不管它与粗暴地宣泄仇恨的搏斗有多么不同,也不管其间掺杂了多少并未参战的军队,战争中的一切事件都源于争斗,这是战争所固有的。

就算在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里,也永远是这样,这一点很容易证明。战争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源于军队的存在。哪里有军队,哪里就有争斗。

因此,同军队有关的一切事物,如军队的建立、维持以及使用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www.xing528.com)

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

战争中的争斗不是个人与个人的争斗,它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对于这个大整体,我们可以按主体和客体的区分法来区分。军队通常按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一个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又构成更高一级的组织。因此,军队中任何一个单位的争斗,就构成一个或多或少可以区别的争斗单位。另外,根据争斗的目标(对象),我们也可以把争斗区分为一个个单位。

我们把这种可以相互区别的任意一个单位称为一次战斗。

既然军队的使用基于战斗,那么军队的使用就是多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

因此,任何形式的军事活动,都与战斗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大到征兵入伍、拿起武器、接受训练,小到吃饭、喝水、睡觉、行军等,所有的行动都只是为了在合适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战斗。

既然军事活动中的一切最终都要归于战斗,那么,只要我们确定了战斗部署,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军事活动的效果,只能在战斗部署和战斗的过程中产生,而非在之前的条件中直接产生。战斗中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消灭敌人,或者不如说是摧毁敌人的军队,这是战斗概念固有的特性。所以说,摧毁敌人的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战斗的目的不一定就是消灭敌人军队,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目的。正如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击垮敌人绝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我们追求的目标还有其他目的,这些目标也可以成为某些军事行动的目的,即战斗的目的。

即使小型战斗的目的是摧毁敌人的军队,但是这个目的并非就是我方的首要动机。

倘若一个部队的建制极其复杂,影响军队使用的因素繁多,那么,该军队所进行的战斗必定也是复杂的,是由上下从属和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任务都不尽相同,且与消灭敌人军队无关,但它们却能间接地加大敌人损失。当一支步兵营受命驱逐某一高地、桥梁或其他据点的敌军时,这个营真正的目的是要占领这些地方,而消灭敌军只不过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如果只需佯动就能令敌人闻风而逃,那么这个目的便已达到。不过,占领这个地方通常是为了更彻底地消灭敌人军队。既然战场如此,那么战区的情况更是如此,因为那里不仅是一支军队与另一支军队的对抗,而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的对抗。其间可能出现更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因而战斗的行动方式必定增多,战斗的部署也更加多样,而且由于目的的层层从属的关系,最初的手段与最终的目的便逐渐背离。

在多种原因的作用下,消灭敌人军队,特别是消灭同我军对峙的那部分敌军,可能不是战斗的目的,而仅仅是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问题已不再是消灭敌方军队了,因为战斗只是力量的考验,它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考验的结果才有价值。

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只要估量一下彼此力量的强弱即可。战斗并不会发生,因为较弱的一方会立即让步。

既然战斗的目的并不一定就是消灭敌人军队,有时也无需经过实际战斗,而只需通过对局势的评估就能实现,那么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候整场战役中活动非常频繁,而实际的战斗却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

战史中无数的战例可以用来证实这一点。至于这种不流血的作战方式是否都取得了成效,以及它们因此而取得的声誉是否经得起检验,我们在此暂且不讨论,因为我们只想强调有这种过程存在可能性。

战争中唯一的手段就是战斗。但这种手段有着多种用法,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用法,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似乎看不见成效。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这个唯一的手段中,隐藏着一条贯穿于整个军事活动的线索,它可以把整个军事活动联系起来。

我们已经说明,消灭敌人的军队是战争的目的之一,但是我们未谈到它与其他目的相比到底有多重要。在特定情况下,消灭敌人军队的重要性随情形而变。若要从整个战争来看它有多大价值,还不能界定。现在我们就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战争中唯一有效的行动就是战斗。在战斗中,消灭敌军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就算没有发生实际的战斗也是如此。因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战斗,敌人就会遭到摧毁。因此,消灭敌人力量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也是一切行动的基础,就如同拱门必须建在拱座上。所以说,一切军事行动都要基于这一的理念:若战斗真的发生,它必须对我方有利。战斗同一切军事行动的关系,就如用现金支付与期票交易一样,不管兑现的期限有多长,最后总要兑现。

既然战斗是一切行动和计划的基础,那么,敌方通过一次胜利便可以颠覆这一切。敌方不光可以通过一次对我方的计划有直接影响的战斗,也可以通过一次规模宏大的胜利来做到这一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斗(指消灭了对方的军队),都会对以前的所有战斗产生影响。

显而易见,相较于其他手段,消灭敌方军队始终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

当然,以上的前提是其他一切条件均等。但是,如果因此认为,轻率的蛮干比巧妙的谋略更好,那就错了。轻率的蛮干只针对进攻而非防御,这不是我们想要阐述的。较大的战果和目标有关,而非方法,我们在此只是把达到不同目标所产生的不同战果加以比较而已。

此处我们必须强调一点,当我们谈及消灭敌方军队时,不应该局限于物质力量,而应该把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考虑进去,因为它们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我们此前谈到的一次大的胜利的破坏性,不可避免地对其他行动产生影响,其中,精神因素最富传染性,会影响到其他部分。与别的手段相比,消灭敌方军队具有较大的价值,但也要求人们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它本身也存在较大的危险。人们正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才去采用别的手段。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越是致力于消灭敌方的军队,我方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这种手段的风险在于:当我方确定了较高的目标却遭受了失败,便将陷入十分不利的境地。

因此,采用其他方法,胜利的代价不会太大,失败的损失也比较小,但前提是交战双方同时采用这一方法,且双方的路线相同。如果敌方采用大规模战斗的方式进攻,我方就不得不违背意愿采用同样的方式反击。这时战斗的结果就至关重要了。显然,即使我方的所有条件都和敌方一样,我方所处的形势仍是不利的,因为我方的注意力和手段有一部分用于其他目标,而敌方却并非如此,他们集中了一切人力和物力在这一目标上。两个不同的目的,如果没有从属关系,它们就是互相排斥的。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来达到另一个目的。因此,如果交战一方决定战斗,且他了解对方没有战斗的打算,而是在追求别的目的,那么,他获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相反,如果交战的一方,确定对方也不愿决一死战,那他追求其他的目的便是明智之举。

格拉沃利讷海战(英西大海战)

1588年8月8日,为了和英国争夺海上霸权,西班牙派出“无敌舰队”远征英国,两国舰队在加来海峡南岸的格拉沃利讷交战。经过激烈的战斗,西班牙舰队因不敌英国海军先进的战术而被迫返航,不料在绕道苏格兰的返航途中又遭到暴风雨的袭击,损失近60艘战舰。自此,西班牙海军走向衰落,英国取而代之成为海上强国。

这里所说的注意力和手段的分散,是指用在除了消灭敌方军队以外的其他目的上,而非单纯的抵抗。单纯抵抗没有积极的打算,即我方的力量只能用来粉碎敌人的意图,而不能把力量分散到其他目标上。

下面我们要探讨一下消灭敌方军队的对立面,即如何保存我方的实力。保存我方军队和消灭敌方军队是两种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目标,是同一个意图在两个方面的表现。我们现在探讨的是,其中一个方面占主导地位时会有什么后果。毋庸置疑,消灭敌方军队有积极的目的,能产生积极的结果,其最终目标是要打垮敌人。而保存我方军队则有消极的目的,意在粉碎敌人的意图,相当于单纯抵抗,最终目标是延长军事行动的时间,以拖垮敌人。

西班牙“无敌舰队”

“无敌舰队”是十六世纪末期西班牙著名的海上舰队。当时,西班牙为了保障自己的海上交通线和在海外的利益,建立了这支同时代最庞大的舰队。作为强大的海上舰队,“无敌舰队”拥有150多艘大型战舰(鼎盛时期有千余艘舰船)、3000余门大炮及数以万计的精锐海军。这支舰队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横行无碍,骄傲地自称“无敌舰队”。

由此可见,具有积极目的的企图引起摧毁性行动,具有消极目的的企图则坐等时机的到来。

战争中,我们可以等待到什么程度,将涉及进攻和防御等因素,我们将在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时再作进一步的探讨。在此须指出,等待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忍受,在等待的过程中我方也可以把消灭敌方军队作为目标。若是认为消极意图就是寻求不流血而不是消灭敌方军队,那是不对的。诚然,当消极意图占居主导地位的时候,会促使我方采用不流血的策略。但是这种策略也不一定合适,因为这要取决于敌方的条件。所以,这种不流血的策略绝不是保存我方军队的必然手段。如果这种策略和当时的情况相背离,那将适得其反,甚至使我方军队遭到覆灭,很多统帅就是因为犯了这样的错误而身败名裂。当消极企图占主导时,它的作用只有一个,那就是推迟决战的时间,使人们等待决战性的时刻。但是,如果最后的时刻来临,再推迟下去将导致不利形势,这种消极的策略就丧失了优越性。于是,消灭敌方军队这个被抑制而暂居次位的意图便会重新占据重要位置。

综上所述,要在战争中达到目标,即实现政治目的,方法有多种,但手段是唯一的,即战斗。任何行动都要服从于用武器解决问题这个最高法则。如果敌方决心战斗,我方就不能拒绝。因此,只有当我方确信对方不想战斗,或者确信对方将会失败时,我方才可以采用其他策略。总而言之,消灭敌方军队永远是战争的最高目标。

至于其他策略在战争中会产生什么效果,我们只能在后面的研究中一一剖析。在此,我们只能暂且承认,其他策略是可能的,毕竟现实和理论之间有所差别,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但必须指出,通过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消灭敌人军队这一目的始终是战争的“长子”。只有在政治目的不大、动机不强、局势不紧张的情况下,慎重的统帅才有可能采取巧妙的途径来避免大规模的流血冲突,并利用敌人的弱点达到媾和的目的。如果他对获胜把握十足,我们便无可指责。但他仍须时刻记住,他选择的并非光明的坦途,他和他的军队随时都有可能遭到突袭。他要随时警惕敌人,以防当敌人举剑袭来时,自己却只能用装饰性的佩剑去抵抗。

我们对战争的定义、目的、手段等如何在战争中发挥作用,以及战争是如何在现实中偏离它原来的概念而发生变化的等问题,都进行了总结性的阐释。我们必须牢记这些结论,因为它会贯穿我们以后研究的每一个课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这些论题的真正关系和特殊意义,避免理论与现实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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