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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活动流程再造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促进社会组织对政府转移职能的衔接社会组织对政府转移职能的有效衔接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流程再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内容。民主的发扬是社会组织参与合作的前提,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又成为人民民主的保证。

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活动流程再造研究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何以可能,依据什么样的秩序和规范,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方法,这就需要政府改变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的操作流程,依据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整个程序进行流程再造。通过对整个治理流程的重新规范与定义,让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之前就对应该干什么、干的是什么以及怎样去干有清晰的思路和逻辑。当前,国家已经制定出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大框架,即十八大所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主线路,也就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线路。对于详细流程和安排,可以根据相关理论进行具体分析。按照网络治理理论,整个社会治理流程牵涉到主体的确立、权利的分配、信息的交换、目标的确定、行动的协调以及结果的共享等环节。而要使这些环节全部得以实现,关键还是要从政府转移职能、社会组织衔接职能、合作意识的培养以及合作秩序的建立等方面努力。

(一)加快转移政府职能

我国传统行政认为:“政府是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处于主宰地位,单位组织变为实现政府利益和目标的工具。”加快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职能转移,一方面能够将社会微观层面上的公共事务交予社会组织处理,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效率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资源支持。

政府的职能转移依据原则是将社会能处理妥当、市场能自行调节的公共事项交予社会组织去办,政府自身仅负责宏观上的调控。操作方式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授权,指授权于社会组织承担某些政府不需承担或无力承担的职能;第二是委托,指某些职能仍然由政府承担,但委托给社会组织执行;第三是购买,政府部分公共管理事务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由社会组织完成。转移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公益类、服务类以及经济类领域。

具体措施是要求政府对目前公共领域现行的职能进行详细的规划与清理,依据转移原则和操作方法,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具体转移目录和承接目录,同时拟定实施细则加以执行。另外对于相关转移的职能,政府部门要加大公示力度和普及力度,让全社会知晓、让社会组织知晓,达到职能转移的有效衔接。鉴于职能转移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可以在部分区域进行试点工作,然后再将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普及,借此探求职能转移和衔接的长效机制。目前,中央和部分省市已对此加以探索并付诸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是加快职能转移建设的有益借鉴。

(二)促进社会组织对政府转移职能的衔接(www.xing528.com)

社会组织对政府转移职能的有效衔接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流程再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一,社会组织对自己的社会治理主体地位要有坚定和清晰的认识,强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意识,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己能够胜任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第二,社会组织要积极搭建与政府对话和协商的平台或渠道,在合作治理过程中保持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联系,统筹行动与方法,做到目标一致和步调一致。以积极的状态获取政府的信赖,使政府能够将转移的职能放心交予自己。第三,要允许社会组织在行使公共治理职能时有“试错”的机会。社会治理事务的转移—衔接—开展,整套流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循序渐进。某些公共领域是社会组织初次涉及的,一次做好并不现实,这就要求政府能够对其开展有效的指导和培训,使之逐渐成熟。

(三)构建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协同联动机制

协同联动机制的建立是保证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能够有效衔接、顺利开展社会合作治理的关键环节。受合作治理所涉及的公共领域不同、处理的公共事务不同、与政府合作的社会组织类型不同的影响,协同联动的具体要求和内容也会产生差异。协同联动机制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周密安排。总的来说,政社之间的协同联动需要完善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增强双方的合作意识。合作意识的培养其实也就是要求国家对民主的发扬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之间的融合。民主的发扬是社会组织参与合作的前提,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又成为人民民主的保证。第二,建立政社之间的无缝衔接。通过角色变换与渠道搭建,保持政府与社会资源的沟通效率,也可以为社会组织找到信赖与依靠。第三,建立成熟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政社间的及时沟通、交流、反馈以及咨询。使双方的联动更具时效性和有效性。第四,建立社会协同治理第一线的前方会议机制。前方会议机制,即将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各治理主体的一线人员进行召集,在社会治理现场定时定期举行协商协调会议,讨论行动计划和分工安排、集聚资源和分享信息、保证秩序和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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