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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原则与方式讲解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本考点的重点是理解并区分每种结算原则与方式的概念。

证券结算原则与方式讲解

1.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

◎法人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即清算与交收。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资金账户包括五大类:担保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基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价差保证金账户。

◎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为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的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2.场内证券结算的方式

◎净额结算与全额结算(见表1-10)(www.xing528.com)

表1-10 净额结算与全额结算要点

一鸣证书教研组考点分析:

掌握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与方式。本考点的重点是理解并区分每种结算原则与方式的概念。

【典型例题43】

单选: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是(  )。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证券交易所

C.国务院管理部门

D.中国结算公司

【答案】D

【解析】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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