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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确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7]笔者认为,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为法人,最为关键的是看它是否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事实上,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最终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为理论界这一争论画上了句号。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对此相沿未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虽然并未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其将合作社规定于“法人”一章(第四章),因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言自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确立

所谓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创设,得为权利及义务主体的组织体。[64]对于合作社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为法人,我国理论界曾经存在过争议。

实践中,我国主要有四种类型的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前三种合作社,由于《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1995年)、《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99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年)、《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等文件或部门规章对其法人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理论界关注不多,争议也不大。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迟迟未能颁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一段时期内引起了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产生了一些分歧意见,其中,既有正反意见,也有折中观点。以我国法学界而论,虽然有少数学者对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持慎重态度,[65]或主张由其自主选择,[66]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应将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定为法人。[67](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为法人,最为关键的是看它是否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实践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有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的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同时还有由社员股金等构成的合作社的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这些条件完全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成立要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被赋予法人主体资格。事实上,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最终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为理论界这一争论画上了句号。2006年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对此相沿未改。

实际上,将合作社定位于法人是各国各地区合作社法的通例,如《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第17条即规定:“经登记的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法院起诉与应诉。”此外,法国、日本、瑞士等国法律也都明确规定合作社为法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虽然并未明确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其将合作社规定于“法人”一章(第四章),因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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