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及其性质解析

我国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及其性质解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宪法》将合作社归类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是社员的联合体,是社员互助的组织,其成立的基础在于社员,因此,合作社是社团法人。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旨在满足社员经济与社会需求,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因此,合作社是互益法人。

我国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及其性质解析

探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我们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如各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的规定就五花八门:有的规定为工商部门,有的规定为民政部门,有的甚至规定为科协,等等。这说明,我们对于合作社性质的认识亟待提高。

(一)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

众所周知,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而非企业法人则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对于企业法人,再根据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进一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在这种分类体系中,乍一见,似乎找不到合作社的“身影”(我国确有学者如此认为),然而细究之,合作社并非“无影无踪”,我国现行立法是将其归类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现行《宪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宪法》将合作社归类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是,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可同日而语,两者之间存在诸多重大区别(对此,下文将予详论)。我国《民法通则》将合作社归类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缺乏合理性,加上我国《民法通则》上述分类过于粗糙,不足以反映不同类型法人的性质,因此,应借鉴大陆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法人分类体系进行重构

好在随着我国《民法总则》的颁布,这一局面得以改观。我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除了根据国际通行立法经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外,还特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分类标准有明显进步,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将合作社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分列。

(二)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1.合作社是私法人

大陆法系首先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标准虽然至今仍然众说纷纭,但通说认为,应以其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即:依公法设立者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者为私法人。[68]合作社法人依合作社法设立,而合作社法为私法,因此,合作社法人为私法人。

明确合作社为私法人,其实益至少有二:其一,在未来《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中,合作社应有一席之地;其二,合作社既为私法人,则合作社法在对合作社治理结构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充分尊重合作社的“意思自治”。(www.xing528.com)

2.合作社是社团法人

大陆法系在私法人之下,再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私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组织体,成立的基础在于人,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合作社是社员的联合体,是社员互助的组织,其成立的基础在于社员,因此,合作社是社团法人。

不过,必须指出,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不同。社会团体法人是非企业法人,因此,一般来说,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在我国的合作社实践中,经常将合作社混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如将合作社的登记机关错误地规定为民政部门即其适例。

3.合作社是非营利法人

对于社团法人,可以其目的事业为标准,进一步划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者,为公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者,为营利法人。所谓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过,严格来说,将法人划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并不妥当,因为公益与营利并非对等名词。[69]如果按照这种标准划分,则合作社难以安身,因为合作社既非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为目的,也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将社团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然后再对非营利法人进行划分,而合作社属于其中的非营利法人。

当然,对于合作社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学者间仍然存在争议,如我国台湾地区不少民法学者即认为合作社属于营利法人。[70]但笔者认为,合作社虽然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不等于营利。划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标准,不在于企业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在于其是否将所得利润分配给其出资者。而合作社的盈余实际上来自社员的多付或少收,正因为如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也叫作“盈余返还”。因此,通说认为,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企业。[71]

4.合作社是互益法人

非营利法人,基于其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还是特定多数人利益,可以分为公益法人与互益法人。公益法人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为目的,如慈善组织等,而互益法人则以特定多数人利益为目的。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旨在满足社员经济与社会需求,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因此,合作社是互益法人。在日本,合作社被称为中间法人,而所谓中间法人,是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72]亦即处于营利与公益中间地带的法人。

总之,合作社是法人,是私法人,是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法人,是互益法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