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员大会的职权范围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社员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专属事项与非专属事项,其中专属事项又可细分为法定专属事项与章定专属事项。
1.法定专属事项
各国各地区合作社法一般都规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换言之,“重大事项”属于社员大会法定专属事项。不过,“重大事项”的范围,则不尽相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章定专属事项
合作社章程规定必须经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即章定专属事项。合作社是社员自治的团体,对于法定专属事项以外的事项,社员有权决定通过社员大会作出决议。对此,各国各地区合作社法几乎无一例外予以尊重。例如,《瑞士债法典》第879条第2款第(五)项即规定:“大会享有以下不可转让的权力:5.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大会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做出决议。”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第(九)项亦规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非专属事项(https://www.xing528.com)
所谓非专属事项,是指上述法定与章定专属事项以外的事项。由于这些事项关系合作社及其社员利益至巨,因此,亦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51]
(二)“社员大会中心主义”
“社员大会中心主义”一词系借鉴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东会中心主义”。
目前,在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与公司实践中,股东会的权力日减而董事会的权力日增,亦即“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迈进。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不过,“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合作社法与合作社实践并无适用余地。这是由合作社不同于公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相较于公司的“资合”性质,合作社是“人合”组织。作为“人合”组织,合作社的一切权力应掌握在社员手中,而社员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行使权力。董事会(理事会)应在社员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于“剩余权力”,未经社员大会明确授予,不得行使。此即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原则。这也是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最高权力机关题中应有之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