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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职权与经理身份的相关讨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旦明确了经理身份,即明确了经理权。经理职权主要用于调整内部关系。经理职权的授予往往通过章程或契约的方式进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经理职权亦未作规定。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职权的大小,取决于其章程规定与理事会授权。上文已述,经理职权原则上由合作社章程予以规定,或由理事会授予。实际上,经理是理事会的执行机关与辅助机关。

经理职权与经理身份的相关讨论

(一)经理权

所谓经理权,是指经理经商号授权,有为商号管理事务及签名之权。[10]

从性质上说,经理权属于代理权,并且属于商事代理权。通说认为,《德国商法典》(第48条及以下)、《瑞士债法典》(第458条及以下)以及《日本商法典》(第37条、第38条)等规定的经理权均为代理权。[11]《德国工商业经济合作社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商法典》第48条至第53条的规定授予代理权。”可见,合作社的经理权在性质上亦为代理权。不过,经理权中的“权”,是“权力”(power),而非“权利”(right),因为,其行使并非为了经理的利益,而权利则与利益密不可分。

经理权既为代理权,自然与代表权存在区别,这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5条的“变迁史”亦可察知。该条原本规定:“经理人,就所任之事务,视为有代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商号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诉讼上行为之权。”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在对“民法典”债编进行修正时,将其中的“代表”二字改为“代理”,其修正理由谓:“经理人为商号法定之委任代理人,其与商号间,无论民事上或诉讼上均为代理关系,为避免疑义,爰将‘代表’二字修正为‘代理’。”[12]

(二)经理职权

1.经理权与经理职权辨析

在我国,由于经理权研究起步较晚,因此不少人将经理权和经理职权混为一谈。实则,经理权和经理职权并不完全相同。

经理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基于经理身份而产生。一旦明确了经理身份,即明确了经理权。即使章程对其予以限制,也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权主要用于调整外部关系。相较于经理权,经理职权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是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经理可以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力。经理职权主要用于调整内部关系。[13]可见,经理权与经理职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基础与依据。[14]

2.经理职权的授予

(1)授予主体。经理虽然由理事会聘任,但经理职权的授予主体却是合作社而非理事会。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第64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理“系指商业企业主委任的经营企业之人”。《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亦同样规定,经理是“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可见,经理职权的授予主体是“企业主”,即合作社,而非作为“企业主”机关的理事会。(www.xing528.com)

(2)授予方式。经理职权的授予往往通过章程或契约的方式进行。例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5条第2款即规定:“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3.经理职权的内容

(1)章定优于法定原则。关于经理的具体职权,无论是公司经理的职权,还是合作社经理的职权,不少国家公司法与合作社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公司与合作社实行“意思自治”。即使“越俎代庖”作出相应规定的国家,也大多实行“章定优于法定”原则。例如,我国《公司法》即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经理职权亦未作规定。这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职权的大小,取决于其章程规定与理事会授权。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对经理职权作出“白纸规定”,符合经理职权的性质,也有利于理顺经理与理事会的关系。

(2)经理职权的内容。上文已述,经理职权原则上由合作社章程予以规定,或由理事会授予。实践中,经理职权大多围绕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授予,如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监督指挥由其聘任的人员;等等。

经理职权的确定涉及经理与理事会的关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实际上,经理是理事会的执行机关与辅助机关。相较于经理,理事会是决策机关。有学者认为,理事会是“权”的代表,而经理应当发挥“能”的作用。[15]或者说,理事会负责合作社“where to go”(去哪儿),而经理则负责合作社“how to go”(怎么去)。

4.经理职权的限制

经理职权既由合作社授予,那么,合作社当然有权对其予以限制。不过,此种限制一般只能“对内”,不能“对外”,亦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受表见代理制度保护。之所以如此,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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