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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经理的义务与责任及竞业禁止义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证经理正确行使职权,防止滥权、失职等行为发生,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合作社立法有必要针对经理“量身定做”,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义务与责任体系。此即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事实上,经理与合作社之间还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经理因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合作社经理的义务与责任及竞业禁止义务

为了保证经理正确行使职权,防止滥权、失职等行为发生,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合作社立法有必要针对经理“量身定做”,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义务与责任体系。以下即分别探讨经理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经理的义务

经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负有下列义务:

1.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合作社经理,一如合作社理事与监事,对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对此,前文已述,兹不赘。

2.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合作社经理与合作社之间是委托关系,合作社是委托人,经理是受托人。作为受托人的经理,对于作为委托人的合作社,自然负有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

经理既受合作社委托,自应“全心全意”为合作社服务。因此之故,合作社经理不得兼任其他营利企业的经理,并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否则,合作社有权行使归入权,并有权解聘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以期实现合作社利益最大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此即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4.遵守法律、章程及决议的义务

合作社经理应当遵守法律、合作社章程以及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违反义务,致合作社受损害的,经理应当对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

5.监督指挥其所聘人员的义务(www.xing528.com)

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合作社其他职员由经理聘任。经理对由其聘任的人员负有监督与指挥的义务,以保证合作社社务与业务顺利进行。

(二)经理的责任

经理违反义务,当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乃经理的责任。经理的责任,具体划分为经理对于合作社的责任与经理对于第三人的责任。

1.经理对于合作社的责任

经理对于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经理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享有归入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6条第2款前段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其中“管理人员”即包含经理。

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合作社法与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6条第2款后段即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经理与合作社之间还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经理因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种违约责任。在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场合,合作社享有选择权。

2.经理对于第三人的责任

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因违反义务致第三人受损害的,其应否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经理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约束机制,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经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义务致第三人受损害的,经理应当与合作社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我们在对当事人义务与权利进行制度设计时,不可顾此失彼,而应统筹兼顾。如果一味强调当事人义务而忽视其权利,那么,难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鉴于经理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其权利体系设计与保护更应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不仅关系经理本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最终关系社员利益。笔者认为,经理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剩余索取权最为重要。有鉴于此,本书特设专节,以集中讨论经营者激励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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