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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法概论:谨慎原则下的防治工业污染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防治工业污染的方针政策上,一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针对工业政策的不确定性环境影响,本着谨慎原则,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4]基于谨慎原则,在工业决策或源头控制上,应逐步淘汰传统的环境标准,将风险预防的焦点聚集在减少或彻底消除污染物排放上。

我国工业法概论:谨慎原则下的防治工业污染

我国在防治工业污染的方针政策上,一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1]然而,在现代工业高度发展和细分的阶段,并非所有的环境危害,都可以用目前已知的科学方法一一测定或明确。在现有知识和经验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工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危机?国外在这种不确定的条件下,往往从谨慎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把预防的关键放在防范可能的和抽象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之上。针对工业政策的不确定性环境影响,本着谨慎原则,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就我国而言,工业决策谨慎原则的适用,目前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1.在工业规划和工业政策的出台过程中,应当平衡开发政策和政治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向公众利益倾斜。特别在工业决策过程中,考虑 “邻避”[2]现象。目前,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工业经济政策和工业技术政策时,按照 《环保法》第14条规定,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因素,同时还要听取环境保护方面专家的意见。(www.xing528.com)

2.在工业决策中,逐步运用前瞻性的 “最佳可得技术”标准[3]代替传统的环境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污。传统的环境标准是以环境具有一定的污染承载能力为前提的,企业承担的污染控制义务,也以环境标准为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硬伤。[4]基于谨慎原则,在工业决策或源头控制上,应逐步淘汰传统的环境标准,将风险预防的焦点聚集在减少或彻底消除污染物排放上。比如,目前国家明确鼓励开展环境基准[5]研究。同时,在立法上规定促进清洁生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规定企业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在实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对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以及实践一定程度上体现了 “最佳可得技术”环保标准。表明我国正尝试以现有的 “最佳可得技术”标准取代已有的环境标准,进行更加严格的环境污染源头控制。

3.坚持对工业规划、生产决策和工业建设项目实施有约束力的规划环评和决策环评。所谓 “有约束力”,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扩张规划环评的范围。必须将环评范围扩张到更核心的各级政策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甚至立法等重大决策行为中。其二,审查监督环节必须具体明确。事前审查的专业型和程序设计要具体化、具有可操作型。事后的跟踪评价规定也要明确主体要求、划分好主体职责。其三,必须严肃环评机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和行政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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