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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的工商企业:被告身份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工业民事诉讼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工商企业做原告,那么在公益诉讼中,工商企业却主要是做被告。2012年8月31日修改颁行的 《民诉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中的工商企业:被告身份

如果说工业民事诉讼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工商企业做原告,那么在公益诉讼中,工商企业却主要是做被告。2012年8月31日修改颁行的 《民诉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7日修改颁行的 《民诉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从中不难想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都是工商企业,它们都将是公益诉讼的被告,即使未来法律纳入了学界讨论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其他公共利益,也还是改变不了其被告的角色。再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6条也都作了同样规定,这更说明了公益诉讼中的工商企业只能做恒定的被告,不可能反诉而成为原告,因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只是在程序上进行诉讼担当,做的只是权利保护当事人,而不是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在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案件中,不是与被告基于实体上的同一案情事实和处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一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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