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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证据可采性具体规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严格的证据可采性的具体规定,什么东西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通常只是以是否合法为标准做一般性规定,[13]具体的判断工作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为了避免某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材料错误地进入到诉讼中去,导致法院认定和判断事实的错误,需要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即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据,不能作为污染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工业法概论》:证据可采性具体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严格的证据可采性的具体规定,什么东西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通常只是以是否合法为标准做一般性规定,[13]具体的判断工作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我国也是如此。但在工业诉讼中,由于工业诉讼的复杂性,只是以是否合法为标准难以判断某些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避免某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材料错误地进入到诉讼中去,导致法院认定和判断事实的错误,需要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此项规定,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本是证明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据,但在诉讼中,经检验确认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合格证就不可以作为判定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环境侵权解释》第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据,不能作为污染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此外,由于工业诉讼中科技方面的内容比较高,公众一般难以正确理解和认识其中的一些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公众难以避免地发生错误的判断,进而做出错误的表示。为了防止公众因工业科技方面知识的不足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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