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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概论:对具体证据性质的规范判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判定某个具体物体是否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必须予以明确,方能做到准确执法。同时,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办理工业诉讼案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某类特定证据的性质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规范。通常情况下,这些问题主要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管理和规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检索相关的规定。

工业法概论:对具体证据性质的规范判定

同一个物体,在不同的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判定某个具体物体是否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必须予以明确,方能做到准确执法。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据此,对电力设备的认定,就不能从一般意义上加以认识,法官也不能基于其自身的认识自由裁量,而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才能构成法定的行为。

同时,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办理工业诉讼案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某类特定证据的性质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规范。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有毒物质’:①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②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③含重金属的污染物;④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事实上,由于此类问题纷繁复杂,法院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内容。通常情况下,这些问题主要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管理和规范。如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公告有 《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检索相关的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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