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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及必要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同时,《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强制注册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注册流程及必要性

(一)商标注册要件

1.商标注册的主体要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1)申请人必须具备使用商标的意思。基于商标权的特征与功能,商标应当是用于工商业活动中,进行指向与识别而使用的。同时,商标专用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 “注册取得”。2019年 《商标法》第4条修改后,要求商标注册必须以使用需要为前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商标的使用行为须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反复性、持续性的特征,而非一次性、偶然使用;使用行为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营业务相关,是为了业务目的而使用商标。

(2)申请人须具备权利能力。《商标法》第4条规定,能够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主体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责任。

《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除非其所属国与我国间存在协议,或是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是存在对等保护商标的原则,并且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的客体要件。商标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积极要件,即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二是消极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道德

(1)积极要件:显著性。《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亦即,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识别来源的独特特征,满足显著性之要求。显著性是商标基本构成要件,意味着区分性、识别力。商标显著性越强,其指向越单一,相关公众基于商标产生的对商品与服务的一一对应关系越明确。

显著性,又可称为区别性、识别性,是 “商标所具备的借以将某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特性”。[58]显著性可分为内在显著性和外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又称 “固有显著性”,表明商标的构成要素具备一定创造性、臆造性,商标本身与其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臆造性越高,商标内在显著性越强。例如,“罗技”商标属于臆造商标,由企业独创,并且又同时是该企业字号,具有极强的显著性。[59]

外在显著性,也称 “使用中获得的显著性”或 “第二含义”,是指原本缺乏内在显著性的标志,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将不同商品或服务识别开来的区分能力。有些标识,虽不具备内在显著性,但在工商业活动的长期使用中,经经营者大力宣传,使之形成了联系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之间的独特印象价值与联想能力,以至于在特定场合,相关公众能根据标识的派生意义或 “第二含义”,联想到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及其经营者。这时,标志具有了明确指向性,取得了外在显著性。《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

(2)消极要件: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商标构成的消极要件是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具有的否定性因素,可以分为绝对的消极要件和相对的消极要件。

绝对的消极要件,是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⑤同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相对的消极要件,是商标不具备显著性要求,不能核准为注册商标,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如 《商标法》第11条所规定的,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等几种情形。若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后,获得显著性特征,具备区分功能,则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

(二)商标的注册与审查(www.xing528.com)

1.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奉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强制注册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实行自愿注册制。

(2)先申请原则。为避免重复授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是否在先申请,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进行判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分类申请原则。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商品或服务名称。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 《尼斯协定》),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商品和服务被分为45大类,申请注册人必须根据该分类表按类填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4)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主张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则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或商品展出等事实发生日,可被认定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实际申请日。《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国际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提交的申请文件 (申请书、图样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日是否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按类申请以及是否缴纳申请费等基础性事项进行审查。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形式问题,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2)实质审查。经过形式审查未发现问题后,商标局即受理注册申请,向申请人发送 《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

(3)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 《商标法》规定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的期限为9个月,初步审定公告公布于 《商标公告》上。但此时,申请人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4)异议和复审。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也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于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存有异议的,若商标局做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5)核准注册及公告。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存有异议的,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可依照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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