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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宁应当对曲乐恒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案中,张玉宁毫无疑问存在重大过错,而曲乐恒的身体权因张玉宁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伤害,张玉宁应当对曲乐恒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除了《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不动产倒塌”以及第87条的“高空抛物”外,其他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

张玉宁应当对曲乐恒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分析

【案情】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

2000年4月26日晚8时20分左右,张玉宁、曲乐恒和王刚三人开车外出。当时张玉宁驾车,曲乐恒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王刚坐在后面。当车行驶到沈阳市郊汪滨乡一带时,为了躲避对面开来的车,撞到了路边的树上。张玉宁、王刚均受了轻伤,而曲乐恒由于没有系安全带伤势较重。而最终的结果是曲乐恒因为瘫痪从此告别了足球。三年后的10月25日,曲乐恒一纸诉状将这个“昔日好友”推上了法庭,要求张玉宁赔偿574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官司第一次开庭就没有结果,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不过,围绕赔偿574万元还是70万元,官司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审判长韩宝良最后宣布,如何宣判、何时宣判将再行通知。2004年3月8日上午,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再次开庭,最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合计2635566.64元。金额分类如下:护理费3.2万、住宿费10多万元、药费36.6万、交通费1.1万、伙食费1.4万、生活费13.5万、伤残人用品费53万、误工费56万、精神损失费70多万。

点评:这起运动员天价索赔案在当年不仅引起法律界的关注,而且在体育界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运动员到底有多少价值,其赔偿标准如何定性?运动员受伤后如何保障其未来的生活等问题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鸣。在本案中,张玉宁毫无疑问存在重大过错,而曲乐恒的身体权因张玉宁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伤害,张玉宁应当对曲乐恒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作为或不作为);(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提示:(1)在过错责任下,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的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2)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4)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错,不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例1]朱某买了一台打稻机,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朱某的好友林某来借,碍于情面,朱某只好借给他,但忘了将固定键装上,林某在使用时,滚筒飞出,将其子打伤。对于林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朱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A.朱某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与林某是一种无偿的借用关系

B.朱某应当给林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否则有失公平

C.朱某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D.朱某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所以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1)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2)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3)依据《侵权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四种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医疗机构因病例而产生纠纷的责任承担

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除不动产倒塌和高空抛物外的全部。

除了《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不动产倒塌”以及第87条的“高空抛物”外,其他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5条)

②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③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例2]甲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租用期间,乙在阳台的廊檐上摆放数只花盆。某天,一只流浪猫将一只花盆扒下楼去,砸伤小孩丙。丙花去医疗费1000元。对该费用应如何承担?(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乙与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D.甲、乙与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提示:(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3)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例: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可免予承担责任。(4)基于特定行业的风险性和保护该行业发展的需要,法律会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规定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第68条)

(7)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法》第69条至第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至第80条、第82条至第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提示:(1)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或法定无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依据《侵权责任法》可能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3]王某一家三口到月亮花餐厅,由于王某一家所坐餐桌紧挨着的包厢发生爆炸,导致王某一家一死一重伤。经查,爆炸系因包厢中的客人李某自带的一瓶五粮液酒所致,该酒系他人(已无从查找)送给李某的礼物,原来是炸弹。为损害赔偿,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C.王某的损害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的损害应由月亮花餐厅承担公平责任

[例4]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市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一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

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

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归责原则的判断顺序: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责任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例5]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

A.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B.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C.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D.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理由。

《侵权责任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1)受害人也有过错(第26条);(2)受害人故意(第27条);(3)第三人原因(第28条);(4)不可抗力(第29条);(5)正当防卫(第30条);(6)紧急避险(第31条)。

[提示:(1)《侵权责任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法》分则对免责事由的规定与总则不一致的,适用分则的规定。(3)强调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例如:《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战争等情形不是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仅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对损害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四、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一)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

共同侵权包括三种:

1.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不包括(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例6]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3.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别侵权

分别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情形:

1.因累积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两车同时撞上正在人行道行走的行人丙,致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1)两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2)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3)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

2.因共同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两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成共同侵权。(2)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3)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

五、具体侵权行为

(一)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是相对无过错,其免责事由是尽到监护责任。但是,应注意的是尽到监护责任只是可以而非应当免责,同时,只是适当减轻而非完全免除。

2.父母离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满18周岁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二)教育机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一般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

2.学校的义务:教育、管理和保护。家长将孩子送往学校后,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至学校。

3.因为校外第三人伤害而造成学生受损。此时,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的过错责任,而不考虑受害学生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7]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导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种选项正确?( )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用工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即使工作人员或者被使用人(雇员)有重大过错,也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归责原则是相对无过错,其免责事由是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为非职务行为。

2.种类:

(1)单位用工。《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不再考虑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工作人员不与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向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个人用工。《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在性质上,个人用工中双方之间乃劳务关系。其范围主要包括保姆、小时工等。

[例8]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在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了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四)帮工责任

帮工责任与用工责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无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法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帮工致人损害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致害责任存在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帮工受害责任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帮工人的抗辩事由为:(1)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由帮工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帮工人可以要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两种补偿是有区别的:前一种补偿是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主观上无任何过失,补偿是出于人道考虑;后一种情况不以明确拒绝为前提,补偿数额可以适当超出受益范围,当然也可以少于受益范围。

(五)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发生在承揽合同中,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归责原则:一般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2.责任主体: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3.受保护的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责任主体只要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即可。

4.责任的类型有两种:

第一,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所要承担的直接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场所安全义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及其服务设施、设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服务场所的建筑物主体结构符合安全要求,经过合格验收;服务场所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服务场所使用的电梯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安全防范措施义务。经营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对于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对有害安全的行为予以劝告,对于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较少损失。综上所述,如果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存在硬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软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在发生危险时经营者没有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则认为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之内。(3)对于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地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例9]甲入住蓝天宾馆,房间壁挂空调突然脱落,将甲砸伤,经查,该空调脱落是由于红星安装公司过错所致,为此引起纠纷,对于甲的受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蓝天宾馆应承担全部责任

B.红星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蓝天宾馆和红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对蓝天宾馆或红星公司享有选择权

第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经营者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2)经营者对第三人的侵权未尽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即经营者不作为。(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尽到了作为义务,通常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符合以上要件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八)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3)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

(2)过错标准: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免责)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10]陈某因患疑似肺结核,被送至某著名三级甲等医院急诊科,由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该医院附属医学院博士生赵某和王某接诊实施抢救,因抢救操作失误导致陈某胸腔被压迫,大量出血。后赵某以主任医师的名义错误地开出输入大量抗生素的处方,最终导致陈某医治无效死亡。后王某为了防止媒体大量曝光其不合法医疗行为,对陈某的手术诊断和处方进行了修改,使陈某从篡改后的资料看来符合自然死亡的表现。对于各方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医院以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赵某和王某充任医师,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B.赵某和王某抢救操作失误,导致陈某的死亡,存在过错(www.xing528.com)

C.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医院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王某擅自篡改陈某的医疗诊断资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九)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该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该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该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该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该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1.高危情形:核设施、航空器、高空、地下挖掘、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汽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2.归责原则:(1)原则:相对无过错责任。(2)例外:①《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免责事由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①受害人故意;②战争。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战争和不可抗力均不是免责事由。

(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①受害人故意(不承担);②不可抗力(不承担);③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①受害人故意(不承担);②不可抗力(不承担);③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提示: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①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①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例11]某地青年吴某乘坐地铁,不小心掉下站台,被进站的地铁轧断双腿。关于吴某的受害,说法正确的是( )

A.吴某自己不小心掉下站台,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B.吴某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

C.地铁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D.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十)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该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归责原则:相对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及时补救;

(2)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部分免责;

(3)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3.诉讼时效:3年。

(十一)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该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该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归责原则: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无过错责任。

2.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者和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这里只要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要求对财产和人身造成实际损害,如果已造成实际损害,则适用损害赔偿制责任方式。

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警示、召回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自救制度,而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4.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除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这一主观要件外,还要求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事实,如果仅造成财产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例12]甲从某车行购买了一部宝马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该车刹车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引起纠纷。甲的如下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

A.如果车行明知该车刹车系统存在隐患,甲可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B.不管车行是否知道刹车系统存在隐患,甲可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C.不管甲是否受到严重健康损害,甲可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D.甲未受到严重健康损害,甲不可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例13]甲从某商场购买了某节能灯,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了灯泡爆炸致使甲右眼失明,来甲家中做客的乙脸部划伤,为此引起纠纷。经查,该节能灯存在制造缺陷,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是( )

A.生产商应赔偿甲所受损害

B.生产商应赔偿乙所受损害

C.甲可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D.甲可要求赔偿灯泡损失

5.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例:甲购一辆汽车后,自行对其进行改装,导致刹车系统出现问题,甲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甲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最常不能超过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

(十二)地面施工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非发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马路井盖被偷或者移动位置,管理人未及时安装或者复原导致行人夜间掉进窨井造成损害,管理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责任主体欲免责,必须证明自己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十三)物件致害责任

1.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1)本条不调整建筑物“倒塌”的责任,调整的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3)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将有过错的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2.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1)该法第86条第1款调整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倒塌”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调整建筑物“非因质量问题倒塌”,而是“完全因第三人原因”倒塌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2)归责原则:相对无过错责任。

3.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1)第88条、第90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第89条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堆放、倾倒、遗撒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十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1.归责原则:一般动物都是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是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损害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或免责)

(2)第三人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注意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民通规定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而侵权法规定,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十五)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一定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③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全部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免责。

2.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予注意的是,此处不是由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负连带责任。使用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所有人责任为过错责任。

所有人过错既包括车辆本身存在问题,也包括所有人未向使用人说明车辆使用的特别注意事项,还包括所有人向无执照的使用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质权人擅自使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移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此条规定改变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或者由受让人和转让人负连带责任,或者由转让人负补充责任。而依据此条规定,转让人在此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即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补充责任,还不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批复,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汽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拼装车或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因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不管当事人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拼装车和报废车的交易,以维护交通安全。

5.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机动车交通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2条之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夺人、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抢劫人不是一人,则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抢劫的是报废车、拼装车仍然由抢劫人承担责任。如果抢劫人本身没有财力进行赔偿,则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6.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考点:侵权责任主体。

[解题思路]《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乙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

2.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的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考点:网络侵权责任。

[解题思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甲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3.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睬。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考点:劳务派遣用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解题思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题中,丙作为被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说明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致人损害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在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在本题中,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

5.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B。考点:帮工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本题中,帮工人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由被帮工人即甲予以适当补偿,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选项C、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可知,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丁作为登记的货车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在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题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7.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其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时,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考点:旅游合同、用工责任

[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可以转让的合同,且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转让条款。因此,梁某有权将此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韩某,只要通知甲旅游公司即可,无须得到旅游公司的同意。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的行为违法,其应与乙公司对韩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因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韩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韩某无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应由其工作单位(即森林公园)承担,韩某应向森林公园主张赔偿责任。

8.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里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2011年)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ABD。考点:产品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9.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考点: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职务侵权。

[解题思路]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原则上谁开车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甲赴宴饮酒,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违章应当由乙承担责任,甲并无过错。选项B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项中,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乙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同样,乙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第三人并不知情,代驾仍然是在从事驾驶工作,对第三人而言出租车司机为人代驾是正常的工作范围,因而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

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某某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王某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

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1]

问:(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

(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4)王某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

(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对医院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

(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

微软诉两家企业侵权一审判决获赔三百余万元

两家高科技企业分别是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和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为中国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应用服务的高科技公司,其业务与微软业务有诸多类似之处。目前是国内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提供商。微软称,2011年年初,发现这两家公司未经许可,长期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微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这些软件包括Windows系列产品、Office办公软件系列产品、Visual Studio开发工具系列产品等在内的几百套软件。双方曾有过长达9个月的沟通,但是两家公司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微软便于2012年2月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两家高科技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微软Windows、Office等软件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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