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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管理政府向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计法》对审计管理体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权的主体。(二)审计工作管理体制1.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管理政府向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审计法》对审计管理体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审计监督制度

1.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

根据《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计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权的主体。②审计对象。主要有三: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二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三是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③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对上述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任务可概括为财政财务审计、效益审计、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违纪审计等内容。其中,县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④审计依据。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2.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时,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处理权、处罚权。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二)审计工作管理体制(www.xing528.com)

1.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2.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关系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3.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财政、税务、金融(包括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审计机关相互配合,协同工作,更好地完成审计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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