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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劳动法的立法概况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法的立法概况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以此为基础而制定。家庭保姆的雇用者一般为家庭或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条件,仅能视为雇佣关系处理。

新编经济法教程:劳动法的立法概况

(一)劳动法的立法概况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劳动法体系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宪法》是制定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以此为基础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四部法律为《劳动法》的主要配套规定,与《劳动法》一同构成了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4)国务院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劳动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与规章。以《劳动法》为基础,国务院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于2008年9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7日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5月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劳动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劳动法》的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www.xing528.com)

可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从这里看,《劳动法》排除了一般非营利的自然人作为用人单位的资格。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为两种情况,公务员及参考公务员法管理聘用的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不适用于《劳动法》的范围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下不适用于《劳动法》的范围:

(1)农村劳动者。这里的农村劳动者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务农的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应适用于《劳动法》。

(2)现役军人。现役军人适用于相关军事法规,且不存在与企业或个人经济组织之间的雇用或管理关系。

(3)家庭保姆。家庭保姆的雇用者一般为家庭或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条件,仅能视为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不易界定、时间长短也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一般家庭也无法为保姆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这使得家庭保姆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

(4)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双方可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5)大学生勤工俭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将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型实习也视为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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