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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筹资与管理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生育保险的建立最早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国初期,我国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水平相对较高,产假期间支付与休假期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2000年至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趋于成熟的阶段。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和完善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包括促进女性就业、维护女性权益的保障性法律法规。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筹资与管理研究成果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生育保险建立时期。我国生育保险的建立最早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女职工(包括临时工),国有企业的生育保险由各企业单独负担本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用由财政负担。建国初期,我国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水平相对较高,产假期间支付与休假期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生育保险改革时期。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是我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探索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逐渐转变成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用工形式也开始进行变革。在此期间,企业生育保险的费用仍然是由企业单独负担,因此,为避免出现因为性别失衡造成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过多,有些企业开始减少使用女性职工,或者在执行企业生育待遇时大打折扣,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证男女公平就业,生育保险的改革成为重点。将原来由企业单独负担的生育保险改为由社会共同负担的生育保险成为当时的改革趋势。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明确了我国生育保险今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社会统筹,这也是建国以后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生育保险法规,至此,我国也有了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三,成熟发展时期。2000年至今,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趋于成熟的阶段。这一时期生育保险的发展更多地强调政府和企业的生育保险责任,强调企业按时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承担生育保险费用,个人不需要交费。2004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要尽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推行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要完善生育保险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和完善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包括促进女性就业、维护女性权益的保障性法律法规。2005年,我国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尤其强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增加了关于生育保险的条目。2007年8月30日,我国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强调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被侵犯。2010年,我国通过《社会保险法》,其中第六章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义务、待遇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支出渠道等做了专门规定,从立法的层次确定了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2012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延长至98天,并对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给付做了具体规定。我国逐项关于女性就业和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力度更强,女性的生育保障机制更加成熟和完善。(www.xing528.com)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享受资格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第一部关于生育保险的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办法实施20余年来,我国各省级区域的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全部纳入进来。2010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条件在全国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讲都要求必须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配偶未就业的男性职工,只要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其配偶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三)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现状

我国生育保险的筹资来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早在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费率差异较大,如昆明生育保险的费率为0.9%(2014年),济南为1.0%(2012年),北京为0.8%(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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