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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成果及不足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俄罗斯国内学术界对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研究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俄罗斯的研究要比中国丰富,但也存在着空白和不足之处。要了解为什么会进行文化立法,就必须了解俄罗斯民族文化的历史、民族文化自治理论的演变,但俄学术界对此研究不够充分。

在苏联时期,列宁、斯大林是对民族文化自治给予严厉批判的,他们认为民族文化自治将破坏工人阶级在反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团结性,其会以所谓的民族文化来分裂工人阶级,因此列宁、斯大林称之为“愚不可及的民族文化自治”,[6]坚决认为应该实行的是民族自决权和自由分离权,其后的苏联领导人都延续了这一主张。既然民族文化自治是批判的对象,自然没有学者涉及这一领域。苏联学者弗·伊·列文在自己1934年出版的著作《战后欧洲的民族问题》中提到了民族文化自治,支持列宁的主张,认为民族文化自治是反无产阶级的。在随后的苏联时期,这一问题逐渐被搁置、遗忘。

在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严厉的批判气氛有所缓和,民族学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个理论。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一些俄罗斯学者将视角转向这个领域,并且把立场由过去苏联时期的反对民族文化自治转向肯定。学者有科·瓦·加里妮娜,著有《俄罗斯的少数民族》、《民族文化自治与社会组织》、《民族、民族运动、社会实践》;弗·阿·基什科夫,著有《俄罗斯民族政治与理论文集》;拉·阿布杜拉季波夫,著有《民族问题与俄罗斯国家机构》;弗·尤·左林,著有《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政策的形成》;勒·阿·斯捷申科,著有《多民族的俄罗斯:20~21世纪国家法制发展》。以上学者都在自己的著作中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民族文化自治,但并没有有关民族文化自治的专著,而且这些学者的研究角度不是哲学社会学就是民族学,很少从法学层面展开。

从法学方面论述民族文化自治的出版物有一些,但数量不多,可以将它们看做是对民族文化自治研究的起步之作。主要有弗·拉·费里波夫,他在自己的著作《民族文化自治:俄罗斯制度化的前景》中得出了以下结论:作为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础,民族文化自治可以促进俄罗斯的民族安定。但遗憾的是,立法者为了适应政治形势的需要,没有将这一原则当做民族国家的抉择,而是将其作为对民族文化关系的局部调整。因此,这一法律不能对民族发展进程产生实质性的作用,也不会促进民族团结。费里波夫的这一论断是比较悲观的。俄罗斯其他学者,如俄联邦政府下属的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哈布里耶娃就对费里波夫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她在所著的《民族文化自治:当今的法律调节问题》一书中主张: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是符合俄罗斯现实的,因为移民政策和自然迁徙使得俄罗斯联邦境内很多自治区进入到了其他主体的管辖范围,少数民族散居于俄联邦各个主体内,这些少数民族创建自己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不是以地域为基础,文化自治原则也不会代替实行聚居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原则。还有一些学者,如德·米·伊斯哈科娃,在《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政策实践》一书中认为,在一定的具体情况下,文化自治可以成为一种建立区域自治的机制,只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的规模文化自治就可实现。又有一些学者指出,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在当今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已经大量建立并且发展势头良好的形势下,因为是靠文化作为纽带来联系少数民族,而不是地域,所以文化自治是不同于区域自治的,不能将二者混淆。文化自治不会消除合理地区域自治,区域自治与多民族国家的特点也要求文化自治作有益的补充,不应急于将民族区域自治变成文化自治或是相反,这二者应该合理地、有机地结合并相互补充。[7]持这一论点的学者较多,笔者也支持,因为在俄罗斯复杂的民族成分情况下,民族文化自治可以成为改善民族关系的促进因素。目前,在俄罗斯境内登记共有9个联邦民族文化自治组织、100多个地区和300多个地方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8]此外,还专门成立了俄联邦政府下属的民族文化事务咨询委员会,在俄联邦各主体也有着类似机关。可见,实施民族文化自治的成果还是相当不错的。

俄罗斯国内关于民族文化自治的论调还在报纸上、网络上以新闻或评论的形式出现,如《俄罗斯报》、《消息报》等报纸,俄罗斯各大网站也经常报道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各项活动、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领导人及代表参加的各种会议等,但这些都是新闻或评论,不是科研成果。

通过俄罗斯国内学术界对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研究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俄罗斯的研究要比中国丰富,但也存在着空白和不足之处。(https://www.xing528.com)

第一,对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研究还留有空白点。目前,俄学术界对俄罗斯的民族文化自治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研究重点一般放在俄罗斯民族政策、政党政治、民族关系等方面,对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发展历程、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的相互作用、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权利、职责等都没有涉及,自然更没有谈到与中国的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对我国有所启示或借鉴。

第二,对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民族文化自治的历史演进及产生根源还缺乏系统的梳理。伴随着苏联解体和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出现,俄国国内的研究重点把民族关系放到社会转型背景中,但侧重点仍是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在调整民族关系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俄联邦政府选择文化自治作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绝非偶然,这其中应该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积淀和时代背景。要了解为什么会进行文化立法,就必须了解俄罗斯民族文化的历史、民族文化自治理论的演变,但俄学术界对此研究不够充分。

第三,对当前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分析过于简单化。要分析民族文化自治,应对其相关法律做深入研究,要把它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还要把它和其他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比较研究。但因为很多学者是社会学者或是民族学者,对这方面的把握过于笼统,远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当代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内容。

总之,不管是国内还是俄罗斯学术界,对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研究还存有很多空白之处,需要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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