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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简介,社会保障学探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由政府机构运作,如国民保险、国民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都由政府的相关机构实行直接管理。所谓“制度统一”,就是要对社会保障制度中收支和管理的统一。德国是实行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典型。由于社会保险主要以有收入的劳动者为对象,因此,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强调劳动者的收入保障。德国社会保障的经费开支主要是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

成果: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简介,社会保障学探讨

一、“全民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英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欧洲掀起了福利主义思潮,并且十分集中地反映到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如英国就是最具典型意义的国家。我们知道,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就出现了代表福利主义思潮的贝弗里奇的“构想”,并以此为依据,战后在英国建立起了全民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特点:

(一)责任清晰

责任清晰是指十分注重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并从三个方面加以体现:(1)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作用。政府通过法律规范建立制度,并向个人、企业和社会提供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2)强调政府在社会保障财源上的主要责任。国家通过一般税收,承担许多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即使对国民保险,也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3)实行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管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由政府机构运作,如国民保险、国民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都由政府的相关机构实行直接管理。

(二)覆盖广泛

覆盖广泛是指把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展到全体公民和居民。我们知道,在贝弗里奇的核心原则中,首要一条就是强调社会保障的普遍性。所有公民,无论是否就业还是有否收入,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享受应有的待遇。因此,英国实际上把公民权(目前更是把居民权)与社会保障权捆绑在一起,有公民权或有居住权的外国人都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从而把绝大多数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达到“全覆盖”和全民福利的目标。

(三)内容丰富

内容丰富是指保障内容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实际上,英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开始了社会保障的项目扩张工程。战争结束后,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加,在原有的老年、疾病、生育、失业、工伤、残疾、遗属等社会保障项目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特别是强化了向家庭的渗透,一系列与家庭相关的保障内容纷纷出台,如家庭津贴、儿童津贴、住房福利等受到重视,从而使老年人、儿童和妇女等都从中获益匪浅。目前,英国社会保障的内容已趋向体系化和系列化,项目之间注重协调,项目设置也更加完整。

(四)制度统一

制度统一是指英国实行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贝弗里奇报告》中始终强调制度统一的重要性。事实上,制度统一不仅是为了实现权利普遍享有,也是为了落实社会公平的目标。所谓“制度统一”,就是要对社会保障制度中收支和管理的统一。缴费统一(如国民保险实行统一费率)、待遇统一(如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发放)、管理统一(如社会保障项目均由政府有关机构统一管理)是制度统一的核心内容。由于制度统一,因此,英国社会保障的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管理成本较低,某些项目如医疗服务的支出,比起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要低得多。

二、“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德国

所谓“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制度。德国是实行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典型。德国的社会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被称为“俾斯麦模式”的社会保险的几个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通用,对国际社会保障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以社会保险为主

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占有绝对优势。根据欧盟《社会保障在欧洲》的报告(1995年),在德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中,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险种的保险金支出,就占到社会保障支出的80%以上。由于社会保险主要以有收入的劳动者为对象,因此,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强调劳动者的收入保障。

(二)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即以国家立法做后盾,在全社会强制性地推行。正如前述,德国从一开始就为其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立法,如1883年《疾病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等,其目的显然一是要规范行为,二是要强制实施。特别是后者,由于有了法律支持,社会保险的推行就有根本保证。强制实施使所有劳动者被纳入社会保险网成为现实,同时也有力保证了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即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之间有联系,但并不对等。由于以社会保险为主,因此,德国很注重社会间的统筹互济,重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同时,社会保险的待遇又与投保者的缴费相联系,不缴费或缴费年限不足,是不能享受应有待遇的。另外,个人收入较多,而导致缴费也多,那么待遇标准也相对较高,这在体现重视社会公平的同时,也考虑到效率与贡献的因素。

(四)费用由多方共担

即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多渠道共同筹集的。德国社会保障的经费开支主要是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例如,从社会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来看,个人负担29.8%,企业负担40.1%,政府负担26.4%,其他来源占3.7%(1992年)。不过,自此以后,由于政策方向的变化以及基金收支平衡的困难,个人和企业的负担比例趋于上升,政府负担的比例却有所下降。费用由多方共担,较好地解决了资金的来源,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即使对于强化费用意识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五)实行自治管理

即在各类社会保障机构中,分别设置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行负责决定财政和人事安排。目前,德国除失业保险外,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均按照社会自治的原则实行自治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方式有助于社会各方的协调,并具有弹性,能对社会保险的各种需要和变化做出灵活反应。这种自治管理虽然独立于政府,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处于局外人的地位,政府仍然能够通过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便于国家社会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前苏东国家(www.xing528.com)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在马克思的“扣除学说”(即马克思认为,社会总产品中应进行六项扣除,其中,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属于第六项扣除)和列宁的“最好的工人保险是国家保险”的基础上所创立的一种保障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协调、相配套。苏联和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都曾实行过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过,目前仍在继续实行这种保障模式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保障制度,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原则上,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例如,在社会保险项目中,个人无须缴纳保险费,所有费用均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2.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包括社会保障的立法、具体的实施条例和政策制定以及日常运作管理,均由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议会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与政府有较好协调的工会组织处理、决定。

3.推行物质保障与精神保障相结合的保障路线,在社会的平等和民主的前提下,不仅向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而且注意保障人的精神需求。

从上述三个特点中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还是建立在消灭私有制、生产资料公有且人民共同使用、有劳动就有保障、社会按照实有资源和整个社会的需要制定计划并进行分配等指导思想之上的。应该说,在一定时期和发展阶段,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许多国家,曾经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保障国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基本生活需要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化,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遇到越来越难以克服的困难,制度本身的缺陷越加显露,特别是原先实行严密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这种类型变得难以适应社会和国民的需要,必须对此进行彻底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变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统包模式,建立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能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能满足国民基本生活、安全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四、“强制自保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新加坡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实行“强制自保”,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做法,虽然在世界上不是很普遍,对推行的效果也意见不一,但是,它的基本理念和运作经验颇具特色,在国际社会保障的“百花园”中,确实独树一帜,值得深入研究。目前,世界上有19个国家推行相似的制度,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新加坡,我们不妨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深入分析一下其主要特点和优势。

(一)强制储蓄

强制储蓄是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采用这种做法的背景始于1955年创立之初。由于新加坡的经济还不发达,国家还没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另外,新加坡地处东南亚一带,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储蓄风气一直很浓,所以,通过强制储蓄形式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积累,便成为其主要选择。开始实行强制公积金时,雇主和雇员各自提供工资的5%,以后逐步提高,最高时总公积金率达到50%,后因经济衰退才又降至40%,即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雇员月薪的20%(1997年7月)。

(二)功能广泛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从老年保障开始的,现在已发展成为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涵盖的内容极为丰富,所以,由此而产生的功能也变得极为广泛。除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之外,其内容还包括购买住宅、子女教育、股票投资、产业购置等16项。特别是由于其累积资金数额巨大(1995年,其占国民储蓄总额的93%,相当于当年GDP的一半以上),因此,也成为资助国家建设和发展计划的重要资金来源。

(三)国家支持

新加坡强制自保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自存自用,自立自保”,因此,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很小。但是,国家在另外三个领域的支持却很明显:(1)立法保护。包括强制储蓄及其管理在内,始终得到法律的保护,如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转让和继承等,都有国家法律保证。(2)税收优惠。在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实行税前缴纳,免除所得税;雇主缴纳部分也是税前列支,计入生产成本。(3)担保支付。公积金的最终支付均由国家担保,从而减小了支付风险。

(四)运作灵活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运作比较灵活,考虑的主要是便利加入者,并尽可能地使运作合法、合理、合情。例如,缴费虽然是强制的,但其缴纳比例及总公积金率是随实情不断调整的,特别是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而有所增减。又如,加入者出现供款不足时,家人是可以帮助供款的,如养老账户供款不足而影响支付时,家庭其他成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强制自保型社会保障制度确实有其优势的一面,尤其对强化个人自我保障、减轻国家负担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是,由于其本质还是属于储蓄性质,因此,有其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其中两点还是相当严重,可以说是与社会保障的根本宗旨相背离的,即:(1)互助互济和再分配作用较弱;(2)社会公平原则难以兑现(没有向低收入者倾斜)。

五、“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中国

鉴于中国国情的制约,包括人口规模、资源总量、综合国力和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轨等因素的制约,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考虑现实的基础和未来的可持续,因此选择了“基本保障”这种符合中国实情的发展模式。当然选择这种模式,也是吸取国外社会保障发展中经验教训的结果,过高不切实际的追求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历历在目,使我们不能不慎重对待。所以具有特色的“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中国审视和面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复杂情况后所作出的深思熟虑和现实理智的重大抉择。“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水平适度。最主要是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水平适度集中反映在社会保障水平,主要是保证国民大众的“基本”需求上。

第二,政府主导。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中坚,既承担重大责任,又主导社会保障的发展。特别是在组织管理,以及规划未来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社会共担。社会保障中社会作用是主流,取之于社会又用之于社会是本源,目标是共同分担并共同分享。

第四,渐步推行。小步推进又不停顿推进,通过此种“渐进”策略,稳妥地把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发展,一步一步推向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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