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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控辩协商试点经验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创设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但是,福清市人民法院在试点中将罚金刑纳入协商的范围,这具有实质的意义。福清市人民法院在量刑协议的主体上不拘泥于控辩双方,在法院自行决定启动速裁程序的特定情况下允许法官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福清市人民法院试点中的量刑协商都有律师的参与,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单独沟通的权利。

刑事速裁程序的控辩协商试点经验

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在控辩协商方面,不少地方的法院创造了地方经验或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创设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2015年9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全面法律援助制度和量刑协商制度试行办法》,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应当为其提供援助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指派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律师享有阅卷权并直面犯罪嫌疑人聆听辩解,审查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与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量刑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诉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拟定明确、具体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5]根据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法院的试点活动实际上在控辩协商方面很大程度超越了立法的规定,并且更加体现诉讼民主和平等的成分。从上述规定看,福清的经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首先,量刑协商的范围比较灵活。福清市人民法院的试点中没有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罪名罪数的协商方式,认为我国不具备对罪名罪数进行量刑协商的理念,社会不具备接纳罪名和罪数交易的法律文化,而是结合中国的法律实际和司法状况确定为量刑协商,而非认罪协商。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试点量刑协商制度实际上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福清市人民法院在试点中将罚金刑纳入协商的范围,这具有实质的意义。刑罚的内容当然包含罚金的内容,罚金的协商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应当缴纳的罚金有相应的预期和准备,避免到审判阶段因判处罚金超出预期而对量刑协议反悔及改变适用程序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

其次,量刑协商中允许法官的参与。福清市人民法院在量刑协议的主体上不拘泥于控辩双方,在法院自行决定启动速裁程序的特定情况下允许法官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在这种情形下,法官需要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征得公诉人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酌情从轻10%~30%,这意味着法官已经参与到速裁程序中的量刑协商。这个做法可以说是对传统意义上控辩双方协商的突破,对于完善量刑协商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www.xing528.com)

最后,量刑协商的律师权利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福清市人民法院试点中的量刑协商都有律师的参与,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单独沟通的权利。对于可能进入量刑协商的速裁案件,主张让律师提前阅卷,了解公诉人审查拟定的意见以及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提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另外,公诉人提审被告人的时候,律师必须在场,及时有效提供法律帮助。这些做法对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下的量刑协商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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