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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0年卷:分期支付利息请求权独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此已构成理论上的“作为分支权的利息债权”。本案中债务人企业已逾期3个月未偿还利息,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综上,即使不考虑加速到期条款的作用,本案中分期支付利息可单独作为请求权,成为支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依据。

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0年卷:分期支付利息请求权独立

利息是基于本金产生的一种收益,其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一般而言,利息具有附属性,其是基于主债权的存在而产生的从债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存在。但在理论上,可依据利息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利息分为作为基本债权的利息和作为分支权的利息债权。[8]其中,作为基本债权的利息具有附随性,主要表现为:其一,如无本金债权则利息债权不能成立;其二,如本金债权消灭则利息债权消灭,所以本金债权因时效消失而失去溯及力,利息债权也因之失去溯及力;其三,利息债权的处分伴随本金债权的处分而发生。[9]而就作为分支权的利息债权而言,分支权的利息债权是以本金为基础的,以本金清偿期各期间为计算依据而产生的分期利息债权,“本金债权及作为基本债权的利息债权不存在,则分支权利息债权也将不存在;而分期利息一旦产生,分支权的利息债权将可独立存在,它不会因为本金债权的清偿或抵销而消灭”。[1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6条明确规定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不难发现,分期利息具有独立性,其可由债权人单独主张。如果作用到破产程序中进行考量,对于分期支付的利息,债权人可单独向债务人主张利息,若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并无理论上的障碍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此已构成理论上的“作为分支权的利息债权”。换言之,即使不考虑加速到期条款的作用,基于该利息的独立性定位,债权人亦可单独向债务人提起清偿请求。本案中债务人企业已逾期3个月未偿还利息,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www.xing528.com)

综上,即使不考虑加速到期条款的作用,本案中分期支付利息可单独作为请求权,成为支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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