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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与问题提出——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5月4日,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巨大,所涉款项有待统一处置,且协和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2月19日,协和公司就上述终结执行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就拍卖款优先受偿。同年5月6日执行法院书面告知其大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财产分配问题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协和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协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情简介与问题提出——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因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协和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大地公司名下除被设置多个查封的某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该处房产,得款于2018年3月21日转入执行法院代管款专户。2018年5月4日,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巨大,所涉款项有待统一处置,且协和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2月19日,协和公司就上述终结执行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就拍卖款优先受偿。同年5月6日执行法院书面告知其大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财产分配问题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但大地公司破产管理人告知协和公司,法院执行账户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将在所有债权人中统一分配,协和公司无权主张优先受偿。协和公司遂起诉要求确认其就该执行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在法院受理大地公司破产清算时,房屋拍卖款尚未向协和公司发还,财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大地公司所有,协和公司主张将拍卖款自大地公司财产中别除,不能成立,拍卖款应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协和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协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代管款账户中的执行款应否属于债务人财产。理论上需要探讨的是,在资金已经从债务人账户转移到法院执行款专户后,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能否按照“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为法院代申请执行人占有,强制执行导致的款项转移与平等主体间的交付行为对动产物权变动的影响有何不同。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被执行企业即将破产的情况下,执行款应在何时停止发还,或者说因为被执行人破产而导致的中止执行的时点以何为准,在执转破情形和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的情形中,中止执行的时点因何不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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