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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交易周期内的时间要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借款行为使得债务人具有了资金临时周转的实际利益,有利于债务人摆脱经营困境,通过继续营业以获得后续的财产价值增量。③债务人的还款行为符合撤销权例外的时间要件。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还款行为发生在10日之内,从交易习惯来看,并不构成所谓的“信用授予”,而更接近即时交易行为。因此,债务人清偿短期无息借款的行为不应被撤销,而应属于偏颇清偿撤销权适用的例外。

合理交易周期内的时间要件

《美国破产法》对“同时交易”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交易周期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规定,将受益性交易的周期认定为10日内。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双方进行即时交易时,债权人并未对债务人进行信用授予,那么法律就不应让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破产的风险,而应保护其取得的财产不受破产撤销权的影响”,[34]但是若完全要求双方按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交易,难免过于苛刻,因而10日内的期限是较为合适的;另一方面,即便债务人从事某一交易行为对债务人财产有利,但是该债务的成立时间较早而债务人清偿时间较晚时,仍应对其行使撤销权,常见的交易模式为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6个月前成立,但债务人至法院受理前1个月才予以清偿。之所以设定交易周期的限制,是因为越接近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清偿的“偏颇性”就越强,债务人和债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故在交易行为不满足时间要件时,即便满足价值要件也不能免于撤销。

回到文首案例,本文认为该无息借还款行为不应当被撤销。理由在于:①债务人清偿短期无息借款的行为符合受益性交易的价值要件。因为借款本身具有“无息性”和“临时性”,此类短期无息借款并不会对债务人责任财产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在“起初—结果”意义层面进行考量,可以说借款本身并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原即非其所有,最后亦返归他人)。②借款行为使得债务人具有了资金临时周转的实际利益,有利于债务人摆脱经营困境,通过继续营业以获得后续的财产价值增量。③债务人的还款行为符合撤销权例外的时间要件。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还款行为发生在10日之内,从交易习惯来看,并不构成所谓的“信用授予”,而更接近即时交易行为。若将该交易行为撤销,不仅有损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还会导致债务人企业本就经营困难时,出现无人愿意与其进行交易的局面,加剧债务人企业资金流转困难,使其极大可能走向破产的“深渊”,有违当代破产法“企业拯救”的基本理念。因此,债务人清偿短期无息借款的行为不应被撤销,而应属于偏颇清偿撤销权适用的例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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