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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欧亚公司破产清算案,电费是否共益债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9月19日,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欧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沭阳县法院认为,受理欧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前所发生的电费不应认定为共益债务。宿迁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欧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前所发生的电费应认定为共益债务,但2014年12月产生的电费以及滞纳金,因其并非维护设备所需费用不应认定为共益债务。其次,共益性是认定各分期债务是否为共益债务的主要标准。

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欧亚公司破产清算案,电费是否共益债务?

2013年6月26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供电公司”)与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就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各自违约责任等事宜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9月,欧亚公司总共欠缴电费约880万元。2015年9月19日,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欧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其后,宿迁供电公司向欧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9月份的电费债权及计算至2015年9月19日的违约金约合计1257万元,并要求确认优先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但对其优先权请求不予确认。2015年11月11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高压供用电合同》并通知了宿迁供电公司,此后宿迁供电公司继续向欧亚公司供电,管理人亦不断向宿迁供电公司全额支付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电费。但就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用电费用,双方对其性质及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观点不一,宿迁供电公司遂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欧亚公司向其全额支付电费及违约金。

沭阳县法院认为,受理欧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前所发生的电费不应认定为共益债务。首先,主张将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电费作为共益债务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明文规定。其次,电费债务内部是可分的,破产申请受理前电费的性质并不会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而有所改变。最后,宿迁供电公司的主张有违《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宿迁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www.xing528.com)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欧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前所发生的电费应认定为共益债务,但2014年12月产生的电费以及滞纳金,因其并非维护设备所需费用不应认定为共益债务。首先,《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项[1]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后”为时间状语,而非定语。其并非“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之意,而是表明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请求原合同相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其次,共益性是认定各分期债务是否为共益债务的主要标准。最后,停产后为维护设备而产生的电费具有共益性质,[2]应认定为共益债务。综上,欧亚公司2014年12月的电费系公司上一个月正常生产时产生的电费,不具有共益性,不应确认为共益债务;而2015年1月~2015年9月产生的电费应确认为共益债务并随时清偿。此外,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并无共益性质,不应确认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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