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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制度价值—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系重整程序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重整计划本应体现各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对其权益调整分配的意思自治,应由各表决组全体通过生效,法院对此不应过度干涉。重整计划未获得一致同意时,若法院只能督促各方继续协商而无强批权力,将无益于谈判僵局;而强制批准作为“拟制同意”的存在,将促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合理判断其投票反对的后果,有效打破谈判僵局。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系重整程序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重整计划本应体现各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对其权益调整分配的意思自治,应由各表决组全体通过生效,法院对此不应过度干涉。然而,各国破产法均设置了由司法机关强制批准计划通过的程序保障,这种司法权力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制批准体现出重整程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挽救已陷入财务困境但又有希望摆脱危机的企业,相比清算与和解,重整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更加广泛。若部分关系人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反对重整计划,势必会导致社会重大利益的损失,此时则需考虑公权力的介入以推动重整,由其替代部分当事人在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之间的选择,这种社会公共利益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了充足的理由。[55]从理念上讲,强制批准制度应属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碰撞下的产物,这一产物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56]

第二,重整程序对债权人利益造成的不确定性,铸就了其难以在所有表决组顺利通过的命运,必须有一个兜底机制保障计划的通过。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过程中必然会受到限制,甚至可以说是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一旦重整失败,债权人将面临较之于清算更为严重的损失。因此,一般而言,债权人不会轻易同意重整计划,实践中甚至存在部分债权人通过买卖表决权的方式集中投票反对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如果仅因个别组未通过就放弃重整计划,则对于具有营运价值和救助希望的企业而言,势必极大地削弱其求助于重整程序的动力。赋予法院强制批准的权力是破产法构建重整程序的必然选择。(https://www.xing528.com)

第三,立法确立强制批准制度,亦可对正常批准程序中的当事人造成心理威慑,进而引导各表决组理性地表达其诉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破坏平等协商,可推动整个重整程序的良性发展。重整计划未获得一致同意时,若法院只能督促各方继续协商而无强批权力,将无益于谈判僵局;而强制批准作为“拟制同意”的存在,将促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合理判断其投票反对的后果,有效打破谈判僵局。

总体而言,强制批准制度系破产立法的特别制度构建,其适用必须在尊重关系人意思自治与重整效率、社会价值间平衡,而平衡的重要手段即“最低限度接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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