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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三分结构质疑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静态上,对于(立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我国当前理论界有源自苏联的“假定、处理、制裁”模式,后来被修正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分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显然,对于“非法采矿罪”这一特定环境刑法规范,“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三分结构不但未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反而造成了逻辑混乱。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三分结构质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就曾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提出过多种分析模式。例如,有学者在整合多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融合多种视角的立体模型:“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一种层级叠加式结构,从总体上看有三次逻辑关系,而每次逻辑结构关系之间紧密联结,每次逻辑关系都表现为条件关系,每次条件关系又都可以在适宜的情形下互换,继而使得法律规范具有不同层面的意义。”[10]该种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在立法层面上体现为行为条件与行为内容;在守法层面上体现为适用主体、行为选择与行为后果;在适用层面上体现为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与行为后果。上述区分对于认识法律规范有一定意义,不过,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基于法律规范对于不同主体所具有的要求与意义进行的,其区分的基础仍然在于立法所形成的规范本身。实际上,各种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模型的共同特征,即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建立在立法规范的基础上。

在静态上,对于(立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我国当前理论界有源自苏联的“假定、处理、制裁”模式,后来被修正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分法律规则逻辑结构。[11]以“行为”为核心的三分模式,是以行为来统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将行为发生条件设定为“假定条件”,将“法律后果”设定为“行为”的后果。实际上,无论法律所规范的是行为抑或为某种状态,由于行为或状态均处于特定的时间、空间之中,在逻辑上,任何行为或状态均有其发生或存在的条件。因此,人为地将行为或状态与其发生或存在的条件相剥离,将法律规范的重心放在“行为”上,虽然具有逻辑上的区分意义,但在忽略了“状态”在法律规范中的地位的同时,于现实适用却无必要,且混淆了法律规范对于行为人与适用者所具有的不同意义的法律要求,只是徒增烦恼,使法律适用过程复杂化,亦不符经济原则。(www.xing528.com)

例如,我们根据三分结构,对《刑法》第343条在2011年修正前的第1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进行逻辑分析。修正前的非法采矿罪的法条规定如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三分结构,上述法条可以先区分出三种不同的逻辑结构:第一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构成了假定条件,“擅自采矿”系具体的行为方式;第二种,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构成假定条件,“采矿”系具体的行为方式;第三种,开采的对象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中间曾经有过“经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行为,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这三者在整体上构成假定条件,具体行为模式包括前后相继的“擅自开采”且“拒不停止开采”两个行为。另外,上述三种情况中均另含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这一假定条件之一,法律上规定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上述三种情况若将假定条件再附加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则法律后果均变更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际上,在第二种情况中,作为假定条件出现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本身就包含了“擅自进入”的行为,“擅自”一词同时对“采矿”行为有规制作用;在第三种情况中,假定条件“开采的对象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中本身也包含了“擅自开采”的行为,而“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同样亦可看作是“擅自开采”行为的前提条件。显然,对于“非法采矿罪”这一特定环境刑法规范,“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三分结构不但未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反而造成了逻辑混乱。这些结果的出现,问题显然不是出在立法规范的表达,而是因为分析工具存在缺陷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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