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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司法情形:甲骨文中的商后期司法记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的出土材料中,仍未见到有任何关于夏朝司法的东西。而且,用甲骨文来推断商朝司法的情形,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118]而我们这里所论的甲骨文中所见商朝中后期司法情形,也是建立在几个字的解释之上,有的字比较确切,但有的字仍需进一步证实,因此,甲骨文材料,充其量只能说是对商朝司法存在情形的一个佐证,详细的论证仍俟来日。

先秦司法情形:甲骨文中的商后期司法记录

目前的出土材料中,仍未见到有任何关于夏朝司法的东西。而关于商的考古发现,最著名也是最有价值的就是殷墟甲骨文字了。从1899年甲骨文被发现,迄今为之,共出土了约15万片甲骨,累计约有15万字,共5千多个单字,其中考释成功的单字约1300个~1500个左右,但是考释出来的单字部分依旧存在争议。

我们下面就以胡厚宣先生主编的《甲骨文合集释文》[115]为据,来看看其中可能涉及的夏商司法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有字的甲骨几乎都来自盘庚迁殷之后,所以即便甲骨文释读无误,最多也只能反映商中后期的司法情形,当然,因为甲骨文记载极为简略且存在不少脱漏,只能从一些字形上来推测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主要涉及刑罚方面。

首先来看拘禁刑的执行场所,即监狱。我们可以发现下列卜辞:

以上 字,经文字专家考释,疑与“囹圄”的“圄”字同义,如此,则表监狱义,而字,方框内含一“执”字,更为形象地表明将人拘执在某地。而字,则带有有人监视的大门之义,同样可表监狱。是故可见,商朝的监狱系统应该是比较发达的。

其次来看相关的刑罚,我们从上古最著名的“五刑”开始。首先是“墨刑”,又称“黥刑”,即刺面的耻辱刑。在《甲骨文全集释文》中未看到“墨”或“黥”的字眼。不过胡留元、冯卓慧两位先生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说法,就是“黥刑很难用象形办法表现于简单字形中,故卜辞便借黥刑刑具剞、劂以表示之,此乃甲骨文中有黥刑之佐证”[116]。当然,因为甲骨文本就是用图形来说明问题,既然无确切文字,所以这个结论仍旧是一个推论。

其次“劓刑”,《甲骨文全集释文》中,明确地把“劓”这个字给释出来了,来看下面两片甲骨的释文:

由上述释文可知,虽然在什么情况下运用以及如何运用还不是特别明确,但是“劓”作为割鼻这一刑罚还是存在的。

再次“刖刑”,“刖”字义是砍脚,但根据文献记载,历史上处“刖刑”,有单纯砍掉脚掌、砍整个下肢、仅砍膝盖以下部分下肢,或者仅仅挖掉膝盖骨(最著名者如战国时期孙膑所受的膑刑)等做法,“刖刑”具体在商朝时期如何执行,这一点我们同样不得而知。不过“刖”这个字在《甲骨文全集释文》中出现的频率还比较高,仅举数例如下:(www.xing528.com)

不仅仅有以上文字记载,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在殷商墓葬的考古中,曾经发现过被砍掉下肢或者小腿的尸骨,是可以证明在商朝中后期时,“刖刑”已经普遍存在了,而且可以推测,这应该是司法活动中的常刑。

接着“宫刑”,也称“腐刑”“椓刑”“阴刑”等,甲骨文中亦有反映:如

以上的“剢”,通“椓”,“剢”有阉割公猪之义,后来应用到人身上,则成为“宫刑”的前身。至于“宫刑”的执行方法,在商代,到底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还是男子摘除睾丸,女子拍打脱落子宫,同样无从考证。

最后是“死刑”,死刑种类繁多,甲骨文中最为常见的做法如下:

上面的字,大概就是用斧钺之类的东西砍人头颅的做法,后来的斩刑当由此发展而来,其他如火烧、活埋、刳剔、射杀等一系列做法,在甲骨文中也有反映。至于“隶” “众”等字,在甲骨文中所在多有,是可以推断商朝时劳役刑也很盛行,所谓“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说的就是傅说从徒刑犯中被提拔上来,虽是后世的追记,但在商朝时,还是可能存在的。

当然,甲骨文的优点是它直接用字形来证实了某种事物在商朝的实际存在,但是缺点是它无法证明何物在商朝不存在。而且,用甲骨文来推断商朝司法的情形,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因为:第一,甲骨文当中关于司法的记载极为有限,限于生活所需以及技术条件,当时在甲骨上刻字比较困难,所刻的内容,也一定是与生产生活关系非常大的,这些优先需要向上帝卜问,并非所有的生活都要占卜。据罗振玉先生在《殷墟书契考释》一书中对占卜内容所做的统计来看,卜祭祀306次,卜告15次,卜享4次,卜出入128次,卜田猎渔鱼130次,卜征伐35次,卜年22次,卜风雨77次。[117]可见关于司法的卜筮,在当时的生活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故而甲骨虽多,可用的至少。第二,甲骨文本身也是支离破碎的,因为是卜筮之辞,带有迷信或者神秘的色彩,只会记载一些关键的信息,诸如人名、时间、所卜的事件等,无法将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事件的前因后果等信息一一记录完整。且在出土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原有的完整性,所以单靠甲骨文的只字片语,想要复原殷商社会,绝无可能,更不要提本来记载就少的司法活动了。第三,目前利用甲骨文进行的商朝法制史研究,基本上还是从字形上来推断刑罚和事件,而字形的揣摩和文字的解释,虽然在甲骨文专家的努力之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商朝的语法具体规则,还有字词字义在特定语境下的意义,依然是一个难解的问题。且限于甲骨文支离破碎故,靠字形辨认和字义揣测去推断商朝法制,风险很大。如考古专家张光直批判有学者关于商朝的陈述“是建立在一二个字的不确切的解释之上”,并认为这样做“显然不妥”。[118]而我们这里所论的甲骨文中所见商朝中后期司法情形,也是建立在几个字的解释之上,有的字比较确切,但有的字仍需进一步证实,因此,甲骨文材料,充其量只能说是对商朝司法存在情形的一个佐证,详细的论证仍俟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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