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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司法文明史:司法时令的影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晚在春秋之时,人们已经关注到了司法时令的问题,如《左传》提到:“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但是即便这样的司法时令在西周不具有强制性,作为指导性的文件则是没有问题的,也合乎西周的经济生活和礼制主义的要求。司法时令,是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发明,也是中华司法文明的一大典型体现。

先秦司法文明史:司法时令的影响

从西周的司法机构和程序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浓厚的理性和人文色彩。这种人文理性精神,不仅仅是西周统治者鉴于夏商统治的教训而做出的思想意识形态上的调整,更源于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种种材料表明,西周农业水平较之夏商更为发达和稳定,西周立国以农为本。而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乃至司法均有深刻的影响。[203]

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使得人们自然而然对于四时历法非常重视。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人们发现只有按照时令要求去生产和生活,才会有好的结果,正如《周易》所云:“天垂象,圣人则之”,二十四节气、七十二侯,都是古人生产生活的总结。而“不违农时”“使民以时”等重要的古训、格言,都是强调要合乎时令,这也是后来中国传统“天人合一”思想形成的一个重要诱因。

至晚在春秋之时,人们已经关注到了司法时令的问题,如《左传》提到: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204]

这表明,当时“春夏庆赏,秋冬行刑”,已经成了一个正统的理念,且这个理念并不是当时才提出来的,极有可能在西周时,这个理念亦已流行于世。《礼记·祭统》谓:

“……尝之日,发公室,示赏也;草艾则墨;未发秋政,则民弗敢草也。”[205](www.xing528.com)

其中“草艾则墨”,意为草枯黄之后,则可对犯人行墨刑,亦可引申为执行广义上的刑罚。这就是“秋政”的一种,秋冬行刑的观念于此可见。在古文献中,最早将人事与天象时令联系起来,且说得很完备的,是《礼记·月令》一篇。里面详细地提到了在春夏秋冬四季,人们应该从事何种活动。其中与司法有关者为:

“孟秋之月……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206]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207]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208]

《礼记·月令》很难将之作为一个法典制度来看,且《礼记》一书掺入了许多西汉中期之后的思想,带有强烈的儒家色彩,未必为西周的实际情形。但是即便这样的司法时令在西周不具有强制性,作为指导性的文件则是没有问题的,也合乎西周的经济生活和礼制主义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这一冠以“周礼”的司法思想,本身就表达了敬明乃罚、哀矜折狱、慎重人命、公正行刑的观念,充满着强烈的理性精神和人文关怀,故对后世的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后来的“秋冬行刑”体制,明清的“热审” “朝审” “秋审”等司法制度,都可以说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西周司法时令思想的启发。司法时令,是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发明,也是中华司法文明的一大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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