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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司法思想:儒家、墨家的贡献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孔子之后,儒家学派最有代表性的继承人孟子和荀子,两人的司法思想留待本章第四节再述。其次是墨家,也贡献了深刻的法律思想。我们不想争辩墨、道两家孰先孰后,而单论法律思想之丰富,则墨家似更胜一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为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

先秦司法思想:儒家、墨家的贡献

时代进入春秋战国,越往后,礼乐越发失序,社会已然失范。儒墨道法各家就在这样严峻的局势中开始了他们的思考。应该看到,这些伟大的思想家其实也都是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们的思想学说中不唯政治法律思想,还有形而上学逻辑学道德哲学人生哲学、伦理学教育学乃至科技思想等,我们无须详考各家所有方面,只就其为因应世道而生发的法律思想概述之。

首先对改革社会、重建秩序进行系统思考的是儒家创始人孔子。其核心观念是“仁”,“仁”既是治理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归宿,最后的目标乃是“天下归仁”,其依靠的手段是“克己复礼”。表现在政治法律领域,则体现为“德化”和“礼治”,其希冀达到的效果是恢复西周的礼乐文明,表面上虽有一定的复古色彩,但实质上却渗透着深刻的普世关怀。孔子并非食古不化之人,所谓“圣之时者”,他也时刻注重根据时代调整自己的观念,但是核心的“仁”的价值,则不容更改。其所谓“德化”,即“为政以德”,强调圣君贤相能够身正令行,言传身教,推行教化,以德服人。所谓“礼治”,则是强调生活仪节,制礼作乐,笃亲兴仁,节用爱人,使民以时。在孔子看来,真正的法乃经过“正名”后的礼乐秩序。而刑罚不过是推行礼乐的工具,属于礼乐的下位概念。故而有“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之语。民国时期著名法律史学家杨鸿烈曾据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语,断言“简直不承认法律的必要了”[14],实际上是对孔子此话的一种误解。 “无讼”并不意指不要法律,而只是所追求的一种境界而已。且不能因为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5]这样的话,就认为孔子是“用旧的宗法封建式的政治来反对新兴的地主封建式的政治”[16]。而只是政刑和德礼在治国方略中的顺位不同而已,如果用一种较为广阔的视野视之,那么礼乐政刑其实都可以看作是“法”。儒家所反对的是严刑酷法、不教而刑,而不反对良法善政,更不反对明刑弼教。继孔子之后,儒家学派最有代表性的继承人孟子荀子,两人的司法思想留待本章第四节再述。此处仅概述其法律思想,即两人都遵从孔氏遗教,最终都主张“天下归仁”,但手段上有重大分歧,孟子理论的出发点是“性善”,强调人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所以只需要从心上扩充善端,则人人皆可为尧舜。落实到政治法律中,就是“王道”“仁政”,孟子的手段更多的是“内圣”,取孔子“克己”之道。但是其道终孟子之世并未见用。荀子晚于孟子,其所处社会环境更为恶劣,已至战国末期,此时各国相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三王五帝之道根本难以见容于各国,于是荀子对儒家学说做了重大修正,其理论出发点是“性恶”,强调人生而性恶,必须化性起伪,用外在的规矩约束人们的行为,落实到政治法律中,就是“隆礼”“重法”,荀子的手段因而更多的是“外王”,取孔子“复礼”之道。此礼也不完全同于孔子礼乐之礼,更是基本的仪节纪律,至于重法,某种意义上更可看做法家的先声,荀子也可视作为是儒法结合的代表,只是因为他最终归入“仁”的境界,并强调德主刑辅、圣贤治国,所以依然列为儒家大师。总之儒家开出的药方都是以德礼来重整世道人心,用刑罚来辅弼教化,最终使“天下归仁”。

其次是墨家,也贡献了深刻的法律思想。当然时间上墨、道两家究竟孰先孰后仍然存在着疑问。如果认定孔子于东周洛邑见老子属实,则老子年长于孔子,则其开创的道家学派无疑还在孔子之先。而现代又有不少著名学者尚且认为老子在庄子之后,[17]那么道家学派就较墨家学派晚出了。我们不想争辩墨、道两家孰先孰后,而单论法律思想之丰富,则墨家似更胜一筹。墨家学说的出发点是“兼爱”,认为人类可以构成一个和谐社会的基础乃在于人人都可以并且愿意“兼相爱,交相利”。在这个前提下,墨子提出了“尚贤”“尚同”“非攻”“节用”“节葬”“天志”“明鬼”“非乐”“非命”这九大教义。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为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尚贤”就意味着人与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只要此人德才兼备,则无论贵贱,都可立为三公乃至天子。“尚同”则意味着“一同天下之义”,墨子认为造成社会混乱和礼乐失序的原因,乃在于: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列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18]

那么如果人人都能统一在某一个权威之下,即“上之所是,亦必是之;上之所非,亦必非之。”“里长顺天子之政,而一同其里之义。”[19]“天子之所是,皆是之。天子之所非,皆非之。”[20]所以,墨子的“尚同”实际上要求百姓统一于官长,官长统一于天子,天子最后统一于“天志”,为此设立礼乐刑政,一体适用于全体民众,那么天下就会得以太平。诚如倪德卫先生所云:“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国家组织,在此组织之下,每人被命令接受相同之义,相同的是非之标准,行是者得奖,为非者受罚。并且墨子假定:如果那些可能在人生观上有点弱的人被给予明显额外的物质刺激,那就不会有更进一步的困难了。命令将被服从,人们将以上者告诉他们之是为是。”[21]

墨家不但是一个思想的流派,还结成严密的组织,亲自实践自己的思想,该学派有较强的纪律性和“宗教性”,首领称“巨子”,在组织中,他们敦行“尚同”“尚贤”“节葬”“节用”等教义,从而吸引了很多平民百姓的加入,赫然成为一代“显学”,以致到战国前中期,孟子惊呼“天下不归于杨,则归于墨”,可见该派影响之巨。(www.xing528.com)

再次是道家,其思考的重心,不在于人生日用,而在于整个宇宙。其核心观念是“道”,如何行道?需“法自然”。表现在政治法律领域是“为无为”,具体的做法乃是“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智”“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22]由老子的这些论断,可见其思想乃是讲究“仁义” “尚贤”的儒、墨两家思想的反动。至于庄子,则走得更远,直接用“齐物”消弭了世间万物之间的差别,而“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直到不要世间之法。在老子看来,“道”乃本体,本来就不可言说,是谓玄之又玄。然而如果说道家一派未提供任何法律思想,则大错特错。诚如研究者所认为那样:“(《道德经》)虽然开篇感觉会很玄妙深邃,但越往后越发现,这部书所更多阐发的是老子的圣人治世思想,即亦为统治者提供的一种治国方略。”[23]道家的法律思想更多带有一种自然主义色彩,强调人间的法必须要则天而行,最终的根据则是“自然”,统治者如果能法自然,做到无为,那么结果可以“无不为”,这一思想对后世统治者治国理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般认为后来的“休养生息”“轻徭薄赋”“不滥用民力”等法律政策,乃是受到了道家自然主义法律观的指引。[24]

最后一个大变局中最有影响的思想派别是法家。法家不同于前三家,其思想是先秦唯一一个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全面运用的学派,故较之于儒、墨、道,许多法家人物几乎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典范。而集大成者韩非子的法律思想,更是在采择了此前所有各家思想精华的基础上构建的,所以可称为先秦最有逻辑感、最精致的“法治”理论。从儒家那里,法家吸收了其“正名”,综核名实的做法,将“礼”视为“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杖检式也”的法,把原本外延很宽的“礼”大大缩小,几等于狭义的“法”;在对人性的判断上,法家认同荀子的“性恶论”,主张以恶制恶,以刑去刑,这样法家的重刑主张就具备了人性基础的坚实证明。从墨家那里,法家吸收了其“尚同”思想,所不同的是,法家要求同一于绝对的君主专制之下,而不是“天志”之下,且将法律视为“尚同”的工具,要求一断以法。从道家那里,吸收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只不过其无为乃是“不烦他人为”,而是“任法”自为,同时还吸收了“顺势而为”的“势”治观念,只不过其更强调国君所处之“势”乃是法律合法性的来源。除吸收儒、墨、道三家之外,其他思想家也给韩非子法家思想提供了养分,在他之前的法家政治家的实践活动,如李悝吴起等,尤其是商鞅的为政经验,构成韩非子法律思想重要来源之一,而法家申不害,强调君主的控驭之术,更是韩非子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至于惠施、公孙龙子提供的“名学”观念,则给予韩非子思想很强的形式逻辑感,使得其著作逻辑严谨、论证有力,为千古一帝秦始皇所折服。

所以后期法家思想的精致不是偶然的,是在实践经验和众多思想积淀的基础上生发的。大体而言,其思想重点侧重于这几个方面:其一,法的核心是“刑”,必须轻罪重刑,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其二,法乃君主控驭臣僚百姓之具,最终实现专制一统;其三,法律旨在贵公抑私,“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25];其四,法律必须注重形式上的完善,且需要公开,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26],这样方可使臣僚万民都震慑于法;其五,“法治”是根本目的,但法为此须与术、势结合,相辅相成。

由此看来,仅对臣民的控制和束缚这一点来看,法家的主张是最严格的;就用外力来规范秩序这一点来看,法家也是最崇尚严刑暴力的。所谓“治乱世用重典”,在春秋战国哓哓乱世中,法家学说恰恰迎合了那个时代,所以最终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独占鳌头。但切不可以为 “法治”思想为法家独有,事实上各家都对中国“法为治具”思想进行了论述,法家只不过是更强调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而已。

总之,对于“礼崩乐坏”的局面,各派思想家都力图提供治世的药方,随着时势的趋近,“规范”在他们思想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他们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规范,而在于规范的形态以及如何运用规范上。法家最终将这个“规范”定于一,成就了狭义上的“法治”,从而为秦国以及后来的秦王朝“纯任法治”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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