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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治:春秋战国时期的应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只有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国家层面上得到了切实的应用,其途径至广,几乎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涉及。郑国子产首开其端,“铸刑书”,其后郑国邓析又“制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其后各国纷纷效仿,公布了成文法,这是对社会变动的强烈的反应。法家思想的合理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特别是他们的法制主张有助于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先秦法治:春秋战国时期的应用

春秋战国时期,只有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国家层面上得到了切实的应用,其途径至广,几乎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涉及。最要者有三端:

首先是成文法的公布,主要发生在春秋时代。郑国子产首开其端,“铸刑书”,其后郑国邓析又“制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其后各国纷纷效仿,公布了成文法,这是对社会变动的强烈的反应。它加剧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标志着旧式统治的式微,革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弊端。从此法律从藏于官府进入到公布于社会的阶段,为新式法制的创制和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并为以后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思想数据和斗争借鉴。

其次是新式法制的创立。随着旧势力的衰弱和新势力的兴起,各国新兴的统治阶级纷纷用法制来保卫自己的胜利成果,并且进一步统治颁布准则。于是在魏国,有李悝制定的《法经》《大府之宪》;在赵国,有公仲连的《国律》;在楚国,有吴起屈原的《宪令》和《鸡次之典》;在齐国,有邹忌的《七法》;在韩国,有申不害的《刑符》;而在秦国,有商鞅的《秦律》。其中为各国所仿的版本乃李悝的《法经》。

李悝可视为早期的法家,其所制定的《法经》也是一部较为严酷的刑法。分《盗》《贼》《囚》 《捕》 《杂》 《具》六篇,其中《盗》和《贼》最为重要,是主要的实体法;《囚》《捕》两篇,则主要规定了打击盗贼的缉捕、收押、审判、执行等程序,是谓程序法。而《盗》《贼》以外的其他重要犯罪,收入进《杂》一篇内,分为“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和“逾制”,规定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犯罪。至于罪刑的轻重加减之法,则规定在末篇《具》中,相当于刑法的总则。虽然整个法典很简单,但是其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的地位却非同一般。它是秉承法家“法治”主义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背后体现了以刑去刑的思想,且其形式上具有“诸法合体”的特色,其最主要的打击对象,是对王权危害最大的“盗贼”,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道贼”。[27]该法典几乎为商鞅全盘照搬,又增加条目,运用于秦国,终于造成秦法密于凝脂的地步。而其“诸法合体”的特色,终传统之世,从未改变。(www.xing528.com)

最后是商鞅变法,则完全体现了法家“一断以法”“贵公抑私”的特征,最后愈益极端,终于造成了个人的人生悲剧。

总之,法家不仅是言者,而且是行者。从早期法家管仲起下至李悝、吴起、商鞅,他们都以法为动力,推行社会改革与政治改革。他们在思想上的辉煌成就与改革实践中提供的历史经验都同样值得珍视。法家思想的合理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特别是他们的法制主张有助于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因而即使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法家的思想主张仍然深深地嵌入“儒术”之中,以致“外儒内法”成为封建国家统治的一个传统。这是我们理解春秋战国法制文明必得了解的法律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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