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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书信遭拍卖 如何维权?保护隐私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钱某某及配偶杨某、女儿钱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托李某购买了大量外文书籍。三人曾先后向李某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这些书信一直由李某保存。2013 年5 月,某公司发布公告称6 月将公开拍卖李某保存的上述私人信件。5 月26 日,杨某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其本人、钱某某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于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原告作为钱某某父女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就涉案隐私权问题提起本案诉 讼。

个人隐私书信遭拍卖 如何维权?保护隐私权

2014 年年初,钱某某书信手稿拍卖案曾轰动一时,引发了社会大众对书信隐私权的热烈讨论。李某曾担任某月刊总编辑。钱某某及配偶杨某、女儿钱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托李某购买了大量外文书籍。三人曾先后向李某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这些书信一直由李某保存。后钱某某父女先后去世。2013 年5 月,某公司发布公告称6 月将公开拍卖李某保存的上述私人信件。5 月26 日,杨某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其本人、钱某某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27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杨某向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杨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与李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私人信件遭好友曝光,奋起维权,有法可依 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于原告隐私权的侵害。这里首先需要回答一个前提性问题,即原告杨某对这些信件是否享有隐私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原因如下:首先,涉案的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某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比如,写信人曾在其中一封信的末尾写着“阅毕请毁之”,说明这些信件中大量内容属于钱某某等三人不愿为外人所知的秘密。其次,这些信件的内容均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并无与社会或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因此,应认定这些信件中包含了原告的隐私(个人秘密),应受法律保护。一般而言,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属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对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加以保密和隐瞒,不使其为他人所知,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他人即使合法获取到公民个人的通信信息,也负有妥善保管这些通信信息的义 务。(www.xing528.com)

如果其他人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收到书信的情况下,私自泄漏该信件内容,另一被告某公司召开研讨会并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故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及钱某某父女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钱某某父女已去世,他们的权利还能得到维护吗?《侵权责任法》第18 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钱某某父女的近亲属和继承人有权就涉案隐私权问题提起本案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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