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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遗书规定妻子不再嫁,继承房产有效吗?法律解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小军认为蔡小珍再婚违反了叔叔生前的遗嘱,多次向蔡小珍要求还房没有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房产归张小军所有。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时,该条件无效。即便蔡小珍再嫁他人,其对三间平房的法定继承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理,从原告张小军的角度,由于“不再嫁”这一条件无效,依此为条件的遗赠行为亦归于无效。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小军的诉讼请 求。

36遗书规定妻子不再嫁,继承房产有效吗?法律解读

张小建与蔡小珍夫妇未生育子女,一直住在三间两层楼房和三间平房内,后张小建于2006 年12 月4 日病故。在病重期间,张小建书写遗书一份,载明:“我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我妻蔡小珍,西面三间平房也归我妻蔡小珍安身之处,如我妻蔡小珍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小军所有。”后来,蔡小珍与他人于2007 年6 月12 日登记结婚。张小军认为蔡小珍再婚违反了叔叔生前的遗嘱,多次向蔡小珍要求还房没有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房产归张小军所有。

生前禁止老婆再嫁的遗书真能困住大活人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里涉及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问 题。(www.xing528.com)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时,该条件无效。本案中,张小建死前签订的遗书,实际上是其遗嘱。该遗嘱附了如下条件,妻子蔡小珍不再嫁,“西面三间平房”才归其安身;如果其再嫁他人,则三间平房归张小军所有。“不再嫁”是蔡小珍享有房产的条件,而从张小军的角度看,蔡小珍“再嫁”却是张小军获得张小建遗赠三间平房的条件。《婚姻法》第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于“不再嫁”这一条件实际上干涉了蔡小珍的婚姻自由,违反了上述条文的规定。依据《民通意见》第75 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张小建遗嘱中对于三间平房的规定归于无效。即便蔡小珍再嫁他人,其对三间平房的法定继承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理,从原告张小军的角度,由于“不再嫁”这一条件无效,依此为条件的遗赠行为亦归于无效。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小军的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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