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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和财产要求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承认了非法人组织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 定。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而言,具有自己的目的,就是说要有特定的经营范围。该条内容亦可以证明非法人组织应有自己的财产。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和财产要求

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民事主体,承认了非法人组织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一、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

依据《民法总则》第102 条第1 款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 定。当法律对非法人组织没有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则。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如下五点把握非法人组织的构 成:

第一,非法人组织须为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在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非法人组织与社团法人一样,是以自然人为基础而组成的社会组织。而且,这一人合组织不是临时的、松散的,而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和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亦即具有稳定性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如在案例15 中,渠某和魏某的事务所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目的是方便群众,魏某为事务执行人,是非法人组 织。

第二,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的目的。与法人一样,非法人组织应该具有自己的目的。这里的“目的”,既可以是经济目的,也可以是非经济目的。所谓的经济目的,一般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而言,具有自己的目的,就是说要有特定的经营范围。非经济目的种类繁多,例如发展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体育等。

第三,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要实现其目的,从事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活动,需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民法总则》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该条内容亦可以证明非法人组织应有自己的财产。而与法人不同的是,非法人组织并不要求其财产或经费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而由非法人组织享有所有权,只要非法人组织可以独立支配该财产或经费即 可。

第四,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代表人或管理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05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理论上一般认为,非法人组织既然有一定目的,为实现其目的,应设立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实施法律行为。案例15 中,渠某和魏某的事务所确定魏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人。

第五,非法人组织须以团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与法人一样,非法人组织须对外以组织名义为法律行为。案例15 中,渠某和魏某的事务所应当以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渠某或者魏某如果以个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事务所不承担法律责 任。

二、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第102 条第2 款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依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用图4-1 表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 型。

1. 个人独资企业

《民法总则》并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如天津泥人张彩塑艺术传承人张宇投资设立的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就是个人独资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其没有独立财产权,企业对外负债时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 期。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满足如下要 件:

(1)投资人为一名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一名自然人,不能是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民事主体。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的投资人仅是一名自然人张 宇。

(2)合法的企业名称,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 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冠以“公司”之名,责任形式不得以“有限”或“有限责任”描述。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的企业名称中,就没有“公司”、“有限”等词 语。

(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不要求企业最低资本额。只是在申请时,须表明投资来源,即显示是以个人财产出资抑或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0 条第2 款)。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5)必要的从业人 员。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 条)。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合伙人之间应订立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合伙企 业。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法》第9 条第1 款),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法》第11 条)。

合伙企业之设立需具备如下实质要件:(1)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上限不超过50 人,普通合伙没有人数上限;(2)书面合伙协议;(3)必要的出资;(4)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15 中,渠某和魏某想设立的便是合伙企业,因其符合上述的法定条件,最终被核准登记为合伙企 业。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并未明确专业服务机构的具体含义。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5 条和第107 条的规定,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组织,其既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非企业形式。《民法总则》对于专业服务机构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的关系,仍有待具体观察。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是独立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指不具有合伙企业形式的非法人组织。不过,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仍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 确。

三、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民法总则》第104 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依据该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可从如下四方面加深对该条的理 解:

首先,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但由于其财产尚未达到与其成员财产完全分开而独立的状态,因此当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我们可以说,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 力。

其次,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规定承担清偿责任的仅为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而非非法人组织的全体成员。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一方面可以强化出资人或设立人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将责任扩大到全体成员而阻碍非法人组织发展的消极效 果。

第三,清偿顺序。当非法人组织清偿债务时,首先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只有当自己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从债权人角度讲,其只有在向非法人组织追偿而不得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非法人组织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责 任。

最后,本条第二句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句主要是指《合伙企业法》中的另外规定,此处不再赘 述。

四、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根据《民法总则》第106 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解散作出具体规 定。

1. 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下列原因而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2. 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5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因。

五、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07 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是了结非法人组织现存业务,分配非法人组织剩余财产,使非法人组织消灭的程序。这里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例,进行说 明。

1. 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阶段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 条)。投资人或者清算人有义务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 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1 条)。

2. 合伙企业终止之前需经清算。清算因解散或破产之不同而分别适用普通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程序终结,清算人有义务申请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 条)。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02—108 条

公司法》第3 条

《合伙企业法》第2、 11、 9、 55、 85、 92、 107 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 32 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 21 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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