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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特殊的权利客体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特殊的权利客体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对其的认定与保护也成为当今民法学界的热议话题。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客体相比,虚拟财产性质特殊。《民法总则》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体现了民法对私权保护的基本精神,也为网络交易构建了安全与信任的基 础。不同于难以认定其价值的原生数据,衍生数据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应当确定为权利客体,法律明文加以保护。关联法条《民法总则》第127 条

第六节特殊的权利客体

第六节 特殊的权利客体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对其的认定与保护也成为当今民法学界的热议话题。为了适应互联网社会的发展,本次《民法总则》第127 条对虚拟财产和数据予以单独规 定。

一、 网络虚拟财产

互联网消费者通过计算机终端,免费或支付对价进入某一虚拟环境,按照虚拟环境的规则进行操作,取得对于虚拟财产的权 益。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中的事物。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有游戏账号、电子游戏道具、个人电子邮箱、网购优惠券等。

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客体相比,虚拟财产性质特殊。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在理论上仍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它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所订立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体现了兼具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应当认定为知识产权。不过,虽然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多有争议,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其应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总则》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体现了民法对私权保护的基本精神,也为网络交易构建了安全与信任的基 础。

二、 数据(www.xing528.com)

所谓数据,是对事实和事物进行观察并逻辑归纳的载体,既包括大数据,也有网络用户注册信息的数据等。

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数据”应当进一步精确,其指的是“衍生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经过计算、聚合后,会形成系统的、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例如网络购物偏好数据、消费者信用记录数据等。不同于难以认定其价值的原生数据,衍生数据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应当确定为权利客体,法律明文加以保护。不过,数据究竟应如何认定以及该条的保护范围等问题,仍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 确。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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