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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单位和工程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处理措施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售房单位不接受、不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房改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不接受、不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房改办商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通报,该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定点单位名录内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售房单位和工程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及处理措施

售房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办事,运用好法律、经济手段,与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签订规范合同,确保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房改办会同采购中心、资金中心,通过查阅备案材料、不定期检查和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售房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维修资金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采购执行、资金使用、维修情况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售房单位对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售房单位的监管

发现售房单位有违反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或者虚报工程量、造价明显偏高等情形的,房改办及时通知资金中心暂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售房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售房单位在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日期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单(附件7)报房改办备案。售房单位逾期未报送项目竣工验收单且无合理原因的,房改办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存在严重问题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二)对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的监管(www.xing528.com)

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虚报工程量、虚抬价格或审核预算时不尽职责的,房改办商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通报;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售房单位追偿。

(三)对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监管

发现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供应的设备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房改办商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通报其违规行为,该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电梯等定点单位名录内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售房单位追偿。

售房单位不接受、不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房改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不接受、不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房改办商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通报,该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定点单位名录内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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