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费用列入维修资金项目预算:
1.项目工程费用;
2.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监理或审计的费用;
3.必要的专业检测鉴定费用(电梯、避雷针等常规检测鉴定费用除外);
4.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审核预算的费用。但委托审核预算时,核减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的,10%以上部分的审核费不得列入维修资金项目预算,由售房单位自行承担。
(二)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或非住宅,由其业主按物业建筑面积分摊本通知“四、其他事项”(一)的相关费用。
(三)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四)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在京中央企业)已售公有住房和职工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告(略)(www.xing528.com)
2.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预分摊明细表(略)
3.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略)
4.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略)
5.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略)
6.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略)
7.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单(略)
8.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使用管理流程图(略)
9.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流程图(略)
10.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相关单位联系方式(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